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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车祸罹难的村医遇“身份”难题:镇卫生院否认劳动关系 家属上诉后二审将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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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5-17 10: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size=1.24444]遭车祸罹难的村医遇“身份”难题:镇卫生院否认劳动关系 家属上诉后二审将开庭
[color=rgba(34, 34, 34, 0.5)]hb.ifeng.com 2025年05月17日 08:25

[size=0.8]原标题:遭车祸罹难的村医遇“身份”难题:镇卫生院否认劳动关系,家属上诉后二审将开庭

[size=0.8]前一天接到培训通知后,54岁的乡村医生刘宏芳在前往镇卫生院的途中,遭遇车祸身亡。事发后,家属为其申请工伤认定时遇到了难题——湖北麻城市黄土岗中心卫生院认为,死者与该院不存在劳动关系。

[size=0.8]麻城市人民法院亦判定劳动关系不成立,认定理由是:刘宏芳的执业行为虽受卫生院管理,但该管理属于卫生行政管理,具有行政行为的属性,并非劳动法上的用工管理;卫生院发放给刘宏芳的各项费用,非劳动报酬。
[size=0.8]目前,刘宏芳家属已上诉至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将于5月19日开庭审理。
[size=0.8]律师分析认为,村医与卫生院之间的劳动关系争议,反映乡村医生“半公半私”身份困境,亟需立法明确劳动关系属性或建立特殊保障制度。
[size=0.6]黄土岗中心卫生院杉洼村卫生室 本文图片均为 受访者 供图

[size=0.8]村医在前往卫生院培训途中遇车祸身亡
[size=0.8]女儿小兰(化名)称,母亲刘宏芳从医至少30年了,一直是村里的医生,附近村民“遇头疼脑热”,都会找母亲开药打针。在她印象里,母亲很敬业,偶尔半夜接诊,从无怨言。
[size=0.8]在杉洼村卫生室里,贴满了刘宏芳生前获得的荣誉。从2015年至2019年,该卫生室均被黄土岗中心卫生院评为“先进”。
[size=0.6]在杉洼村卫生室里,贴满了荣誉证书。

[size=0.8]2024年10月25日19时14分,刘宏芳在一个名为“村卫生室工作群”的微信群里收到通知:“根据医保局紧急通知,本周内必须开通村卫生室药品溯源业务,医保局专班人员明天上午去福田河镇,下午两点来我院进行培训,请所有村卫生室负责人准时参加。”
[size=0.8]刘宏芳于19时57分回复:“收到。”
[size=0.8]次日14时15分,刘宏芳一行4人乘坐刘宏广医生的车前往黄土岗中心卫生院开会培训,经过106国道伍家河村时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的刘宏芳经医院急救无效宣布死亡。
[size=0.8]小兰介绍,车祸造成1人死亡、3人受伤,4人均为乡村医生,其中开车的是其舅舅刘宏广。
[size=0.8]由麻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显示,刘宏芳一方在此次事故中无责任。事故的直接原因为:肇事车主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未按照标志标线通行;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情况下超车;超过规定时速。
[size=0.8]镇卫生院称村医由村集体管理,与其无劳动关系
[size=0.8]事发后,小兰及其家人认为,刘宏芳系麻城市黄土岗镇中心卫生院的医生,多年来一直连续不间断地在岗工作,在接到通知后前往医院开会培训,本身就是在履行工作任务,且同行开车的驾驶人员对本次事故的发生没有任何责任,刘宏芳的行为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工伤的认定情形。
[size=0.8]车祸发生后的第三天,小兰及其家人前往当地卫健部门欲为母亲申请工伤认定时,却被院方告知,其母亲刘宏芳与该院无劳动合同,不具备劳动关系。
[size=0.8]小兰表示,母亲生前工作时,一直由黄土岗中心卫生院发放工资,且村民就诊的费用均被收进了卫生院的账户。她认为,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size=0.8]由麻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4年12月12日出具的《不予受理通知书》显示:申请人现已年满50周岁,超过女职工法定退休年龄,申请人的主体不适格,不符合受理条件,本委决定不予受理。
[size=0.6]麻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4年12月12日出具的《不予受理通知书》

[size=0.8]2025年年初,小兰及其家人将黄土岗中心卫生院告上了法庭。麻城市人民法院于2025年1月2日受理该起“确认劳动关系”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size=0.8]针对小兰一家人的诉求,黄土岗中心卫生院在庭审中辩称:刘宏芳本人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刘宏芳原系赤脚医生,由所在村集体管理;刘宏芳工作的杉洼村卫生室与被告不存在隶属关系,且刘宏芳并不接受被告的工作考勤和劳动规章制度管理,其工作内容并不是被告的组成部分;刘宏芳从被告处领取的所谓工资并不是被告自有资金和收入发放,是公共卫生服务等乡医补助,是由财政拨款支付,被告只是代为发放,该待遇并非劳动法上的工资待遇。
[size=0.8]对此,麻城市人民法院认定:刘宏芳申请仲裁时已年满50周岁,但根据麻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的规定“女性年满55周岁的乡村医生,应退出乡村医生岗位”,其年龄符合规定;按相关《意见》《办法》,刘宏芳的执业行为受被告管理,但该管理属于卫生行政管理,具有行政行为的属性,并非劳动法上的用工管理;被告发放给刘宏芳的各项费用,非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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