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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骚扰女学生教师可以删除网络词条吗?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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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5-15 11: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性骚扰女学生教师可以删除网络词条吗?法院判了[url=][/url]
[url=]人民法院报[/url]

[url=]2024年05月15日 07:02:06 来自北京[/ur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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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德教师张某(化名)被处分后,

官方对此严肃处理并公开通报,

网友自发编辑了与之相关的网络词条,

相关内容也被该词条平台记录公开。

张某认为词条的存在影响了自己的工作与生活,

为此诉至法院,

要求平台删除某词条。

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线上审结了这起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件。法院认为,涉案词条内容是女性学生权益受损的已对外公开信息,属于弱势群体权益保护的问题,应当予以保留,保证社会公众知情权,也是一种行业警醒。

据了解,原告张某曾任某学院教师。在其任职期间,因对学院某女学生进行性骚扰受到了相应处分。当地官方部门对张某的上述行为进行了公开通报,官方媒体也对通报进行了转载。

2021年,某用户在某词条运营平台创建了词条“张某”,该词条内容记载有张某性骚扰女学生的行为以及处罚结果。

经比对,涉案词条“张某”记载的内容与官方部门公开通报的内容一致,该词条末尾附有官方通报内容的报道链接。

张某认为,以其名字创建的词条“张某”中有关性骚扰事件的表述,影响其在教育领域的再就业。在多次向词条运营平台投诉、要求删除该词条无果后,张某将词条运营平台起诉到北京互联网法院,以侵害其名誉权、隐私权为由,请求法院判令词条运营平台删除词条“张某”。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词条中的“性骚扰”用语来源于官方部门对张某行为的定性,该词条的内容均完整摘录自官方部门的通报,是已对外公开的信息。该词条的编辑用户及词条运营平台不存在侮辱、诽谤、泄露隐私等相关违法行为。

其次,该词条具有使社会公众检索相关信息,确定相关主体及事件详细情况的公共服务属性。

词条内容所涉及的是女性学生权益受损的情形,即弱势群体权益保护的问题,在相关部门已对张某行为作出明确定性及处罚、权威媒体对外通报张某所涉事实的情形下,应当予以保留,保证社会公众的知情权。

综上,法院认为涉案词条运营平台并不构成对原告张某名誉权及隐私权的侵害,不存在过错。张某要求词条运营平台删除词条“张某”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记者:杨书培 通讯员:刘承祖 施为 任惠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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