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非煤矿山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所属各独立生产系统的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四)主要负责人、各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目录清单; (五)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管理、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安全检查、安全教育培训、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应急预案演练、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安全生产奖惩等安全规章制度和各工种操作规程; (六)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或者任命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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