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yxunmeng 发表于 2015-8-12 11:49

注册安全工程师刚被写入法律您认为会取消吗?

本帖最后由 pyxunmeng 于 2015-8-12 11:50 编辑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12月1日实施(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您认为注册安全工程师会取消吗?

wj8693zl 发表于 2015-8-12 15:08

希望早点实行分类管理,我们建筑类注安强烈要求修改《建筑法》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时候强制纳入对注安的要求:P:P:P:P:P

ssp1126 发表于 2015-8-12 12:03

本人认为不会取消,只会对安全工程师进行分类考取,比如电力方面的无需再学习矿山哪一类知识。

2015yzcai 发表于 2015-8-12 15:04

希望早点实行分类管理,我们建筑类注安强烈要求修改《建筑法》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时候强制纳入对注安的要求。:victory:

szh 发表于 2015-8-12 15:43

国家应加大推进注册安全工程师实施的力度

szh 发表于 2015-8-12 15:49

不会取消

亚马逊 发表于 2015-8-12 16:19

从目前的状态来看,已经很边缘化了,但取消绝对不会,注安证已经逐渐的等同安全管理资格证了,从肿局近期的发布来看,这是未来的发展方向了。

qyz123456 发表于 2015-8-12 21:12

在这里谈起毛用啊!要谈就打电话到太监总局去问问他们怎么回事!!

guo079682 发表于 2015-8-12 22:23

不会取消,只是一直是这个样子

shanwei8685 发表于 2015-8-14 13:48

不用、也不取消,就这么耗着,等下次修法取消,这次写进来是总局手滑,下次会修正。

a407219831 发表于 2015-8-14 22:15

这种帖子讨论了好久了,没意义

2015yzcai 发表于 2015-8-14 22:32

:lol:lol:lol:lol

qyz123456 发表于 2015-8-15 16:55

不取消又怎么样?有名无实,你要吗?

2015yzcai 发表于 2015-8-15 17:51

:P:P:P:P

巍巍昆仑1970 发表于 2015-8-17 14:50

非常简单的一句话,讲清楚不就完了吗?干嘛藏着掖着?

2015yzcai 发表于 2015-8-17 14:59

半死不活:loveliness::loveliness::loveliness:

注安人 发表于 2016-1-7 15:55

应该不会吧

pyxunmeng 发表于 2016-6-30 16:25

可以肯定不会取消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2016年立法计划的通知
安监总政法〔2016〕43号
总局和煤矿安监局机关各司局、应急指挥中心: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6年立法计划》已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进度安排,认真组织落实,切实提高立法的针对性、及时性和系统性。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016年4月29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6年立法计划

一、法律、行政法规项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修订,政法司牵头,监管一司、职业健康司、煤矿安监局有关司局配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制定,政法司牵头,监管三司配合)。

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制定,政法司牵头,应急指挥中心配合)。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实施条例》(制定,政法司牵头,各相关司局配合)。

5.《高危粉尘作业和高毒作业职业卫生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政法司牵头,职业健康司配合)。

6.《煤矿安全条例》(制定,合并修改《煤矿安全监察条例》与《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政法司牵头,煤矿安监局科技装备司配合)。

7.《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修订,政法司牵头,监管三司配合)。

二、部门规章项目

(一)力争年内完成的第一类项目。

1.《安全生产标准管理办法》(制定,政法司负责)。

2.《安全评价与检测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制定,规划科技司负责)。

3.《海洋石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制定,监管一司负责)。

4.《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管理规定》(制定,监管三司负责)。

5.《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制定,监管四司负责)。

6.《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修订,职业健康司负责)。

7.《注册安全工程师专业分类管理办法》(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人事司〈宣教办〉负责)。

8.《煤层气地面抽采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制定,煤矿安监局安全监察司负责)。

(二)开展可行性研究,待条件成熟出台的第二类项目。

1.《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与应用管理办法》(制定,规划科技司负责)。

2.《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修订,监管一司负责)。

3.《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修订,职业健康司负责)。

4.《煤矿防治水规定》(修订,煤矿安监局事故调查司负责)。

yuzhouzhen 发表于 2016-6-30 16:31

:):):):):):):):)

赵张山 发表于 2016-6-30 16:37

即便不取消,也很难依法执业,这个难度难于上青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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