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quanying 发表于 2014-1-17 10:55

安全生产法修正案通过

李克强总理1月15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案(草案)》,并重点强化了三方面的要求:一是强化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对重大安全隐患加大处罚力度;二是强化政府监管,完善监管措施,扩大监管范围,严肃查处监管人员失职渎职、不作为等行为;三是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加重对违法违规行为特别是责任人的处罚,让肇事者、责任人付出更大的代价。  可以说,加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严肃查处失职渎职行为被提到更加突出的位置。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强调:以猛药去疴、重典治乱的决心,以刮骨疗毒、壮士断腕的勇气,坚决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进行到底。同样对于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安全生产监管而言,我们也要有这样的决心和斗志:猛药去疴、重典治安。可以说草案经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后,势必对安监工作产生长远的影响,对于从事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每一个人而言既是机遇又是挑战。  有这样的一种观点认为,就安全生产而言,某种程度上“守法成本比违法成本高”,这也就导致了一部分生产经营单位,出于经济利益的考虑,减少安全生产投入,对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重视、不积极,对于相关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也就“习以为常”,即使被安监部门查到了,也处罚不了多少,导致企业的安全生产基础非常薄弱,对这些行为必须更加坚决、严厉地打击,必须要用猛药、重典!安全生产法(草案)经人大审议通过后,对于安全生产意识淡薄、安全生产基础薄弱、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而言就是“一剂猛药、一部重典”,要让他们记住安全生产大于天,来不得半点虚假,让他们付出惨重的代价;对于安全监管而言,将是一把“锋利无比”的尚方宝剑,为安监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武器和支撑。  从国务院关于山东省青岛市“11•22”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泄漏爆炸特别重大事故、吉林省长春市宝源丰禽业有限公司、“6.3”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等调查报告来看,在日常安全监管工作中,安监部门存在监管不力的情况,存在着失职渎职、不作为的情况,得到了党纪、政纪处分,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血淋淋的事实告诉我们,安全生产工作没有任何侥幸。我们经常扪心自问,在日常的安全检查中是否仍然存在着一查了之、一看了之、一下了之的情况呢?安全生产法(草案)非常清晰的告诉我们,要严肃查处监管人员失职渎职、不作为等行为。这就是一种信号,责任追究只可能加强、不可能减弱,作为安监工作一线的工作者,笔者已经深深感觉到了这种压力,可以说也是一种极大的挑战,要求我们必须要“依法治安”,否则对我们而言也将是“一剂猛药、一部重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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