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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明年起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超6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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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3 17: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新疆明年起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超60万  

作者:贺岩    来源:亚心网    点击数: 34     更新日期:2010年12月03日

    12月2日,自治区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从2011年1月1日起,按国家规定,新疆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如果按一年人均可支配收入3万计算,可拿到一次性工亡补助金60万(以前最高是20万),发放给工亡职工近亲属。同时,依法确保工亡职工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发放。
    经测算,按2009年度全国平均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7175元的水平,平均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34.35万元,比原规定翻一番还多。加上同时实行的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供养两位亲属测算),三项合计约为61.8万元。
    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标准不分城市居民和农民,只要是死亡职工,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一个标准赔偿,不存在同命不同价的问题。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必须一次性赔偿到位。就是要让不顾安全生产的企业付出代价,特别是小企业,只要死亡1至2人,赔偿就达100余万元,就可能破产,从而重视安全生产。
    全区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发生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地州市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的责任;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地州市、县市区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的责任。
    通知要求,全区将加大安全专项投入,各级政府每年安排一定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即自治区不低于3000万元,地州市级不低于500万元,县级不低于100万元,并逐年增加。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尾矿库治理、扶持煤矿安全技改建设等各类中央资金的安排使用。
    同时,全区以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公众聚集场所、特种设备等行业(领域)为重点,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集中整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在高危行业强制推行一批安全适用的技术装备和防护设施,最大程度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积极推进重点行业的企业重组和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彻底淘汰安全性能低下、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产能。
    开展经常性的事故隐患排查,对隐患治理过程中不能保障安全或者隐患逾期不改的要责令停产停业整改;对停产停业整改的隐患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复产、营业;对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企业和企业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凡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要责令停产停工整顿,并对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对以整合、技改名义违规组织生产,以及规定期限内未实施改造或故意拖延工期的矿井,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安全管理网)
来自: 安全管理网(www.safehoo.com) 详细出处:http://www.safehoo.com/News/News/China/201012/15977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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