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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工程师之安全疏散和避难新老规范的问答—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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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12 13: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接上篇《消防工程师之安全疏散和避难新老规范的问答—上》
问题11:商业服务网点的疏散距离如何计算?
回答:结合新规范在设计中商业服务网点内的安全疏散距离不应大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安全出口的最大距离单、多层为22米,高层为20米。
问题12:塔式公寓类高层建筑设置剪刀楼梯时是否可参照《高规》第:6_12_3条的要求有困难时仅设置一个前室?
回答:结合新规范,对于塔式公寓类高层建筑属于公共建筑。
问题13:托儿所、幼儿园建筑中每个班(寝室+活动室)是否需设两个出口?
回答:结合新规范::建筑面积不大于50叶时可设一个出口:由于幼儿园的行为能力弱,建议设两个出口。
问题14:对上下层设辅助疏散设施如何理解?
回答:结合新规范
1、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不宜在窗口、阳台等部位设置封闭的金属栅栏,确需设置时,应能从内部易于开启;
2、窗口、阳台等部位宜根据其高度设置适用的辅助疏散逃生设施。
问题15:超过100米住宅是否需要设置避难层?
回答:1、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应设置避难层;
2、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每户应有一间房间符合下列规定:
1)应靠外墙设置,并应设置可开启外窗;
2)内、外墙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l.00h,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窗或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C类防火窗。
问题16:高层病房楼设置避难间的要求是什么?
回答:新规范中高层病房楼应在二层及以上的病房楼层和洁净手术部设置避难间。避难间应符合下列舰定:
1、避难间服务的护理单元不应超过2个,其净面积应按每个护理单元不小于25.,0 mz确定:
2、避难间兼作其他用途时,应保证人员的避难安全和可供避难的净面积不变;
3、应靠近楼梯间,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分隔;
4、应设置消防专线电话和消防应急广播;
5、避难间的入口处应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
6、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可开启窗口或独立的机械防烟设施,外窗应采用乙级防火窗或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C类防火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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