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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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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18 10: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发表于 2015-10-15 16:12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楼主
发表于 2022-9-2 09:24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楼主分享
发表于 2022-10-21 13:55 | 显示全部楼层
单位急需补充人员,急需一二三级安评。13702855027。谢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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