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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率先实行安全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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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12 23: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苏政办发〔2015〕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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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我省重点行业领域试行安全总监制度的

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加强我省安全生产工作,强化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提升企业安全生产水平,促进我省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决定在我省重点行业领域试行安全总监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行范围

从业人员在100的人及以上或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矿山、建筑、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等行业,以及粉尘涉爆、涉氨制冷、船舶修造等领域的企业应当试行安全总监制度。

人数偏少、组织机构简单但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化工企业应当赋予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总监的职责。

鼓励其他有条件企业实行安全总监制度。

二、安全总监任职条件

(一)应当具有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

(二)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三)掌握岗位工作专业知识。熟悉本单位设备设施、工艺流程、操作规程等,业务精、能力强,有较高的安全专业技术知识和管理水平。

(四)具有较强的责任意识。勤奋敬业,勇于担当,思想敏锐,顾全大局,有团队协作精神。

(五)熟悉安全管理体系,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善于沟通协调,能积极主动解决安全生产各类问题,科学果断处置突发事件。

三、安全总监的职责

安全总监直接对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落实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主要职责如下:

(一)综合协调管理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直接领导安全管理部门行使安全管理职能。向企业董事长、总经理和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代表企业行政管理层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

(二)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三)建立本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考核与督查各部门、各岗位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

(四)负责本企业常态化隐患排查和整改治理工作。

(五)确立践行安全发展理念,推进企业宣传教育和安全文化建设。

四、安全总监任职程序

企业结合实际选拔安全总监,发文任命并报具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主管部门安全总监享受本企业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待遇。

五、工作要求

(一)各市、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试行安全总监制度工作,结合实际,统筹部署,精心安排,制订工作方案,明确时间节点,督促相关企业逐步完成安全总监制度建立和安全总监岗位设立工作。对拒不执行或不按要求设立安全总监的企业,纳入重点监管范围,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二)各有关企业要充分认识试行安全总监制度的重要意义,认真组织实施,确保落到实处。企业要充分赋予安全总监安全管理责权,创造良好工作环境,原则上不得安排其兼任或兼职其他工作,确保安全总监有效开展工作。

安全总监应依法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企业安全管理,不断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8月15日

 楼主| 发表于 2015-9-12 23:02 | 显示全部楼层
江苏重点企业将有安全总监2015-09-02 09:26:24来源:中国安全生产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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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后,江苏省将在重点行业领域试行安全总监制度。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通知提出了上述要求。

  根据通知,安全总监制度试行范围为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或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矿山、建筑、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以及粉尘涉爆、涉氨制冷、船舶修造等行业领域的企业。人数偏少、组织机构简单但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化工企业,应当赋予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总监的职责。

  通知规定,安全总监的职责有五项:综合协调管理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直接领导安全管理部门行使安全管理职能;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建立本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考核与督查各部门、各岗位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负责本企业常态化隐患排查和整改治理工作;确立践行安全发展理念,推进企业宣传教育和安全文化建设。

  企业应结合实际选拔安全总监。安全总监要具有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安全总监享受本企业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待遇,原则上不得安排其兼任或兼职其他工作。

  通知提出,对拒不执行或不按要求设立安全总监的企业,将其纳入重点监管范围,取消其评先评优资格。

发表于 2015-9-13 08:51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好 阿,企业只有从上到下对安全足够的重视,全员参与到安全管理的工作中,视安全为第一生产要素,才可大量减少甚至杜绝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发表于 2015-9-13 11:25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全国执行
发表于 2015-9-13 11:34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5-9-13 11:5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知大家为啥激动,这一不过是试点!二.任职资格明确要求条件中注安不过是或者的选择可明确说是备选也就是不会选!
发表于 2015-9-13 13:53 | 显示全部楼层
从另一个层面反应出注安的不受重视,注安师们摩拳擦掌跃跃欲试确无出头平台
发表于 2015-9-13 22:10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特色。一开始就没有做好!
发表于 2015-9-14 06:37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5-9-14 08:45 | 显示全部楼层
光有职责了怎么没有地位,
发表于 2015-9-23 16:30 | 显示全部楼层
观望中
发表于 2015-10-5 09:30 | 显示全部楼层
“。。。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
这和你注安关系不大。--------就看和领导的关系啦-----条件是有中级职称就行,不一定是注安。中级职称一毛钱买是一个,处处皆是。
如改成“应当具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还值得较好,那时,注安的春天真正的才算到来了 。
不管怎样,总算向前进了一步。中国事情就是这样。政府这样做,自有他的道理。
发表于 2015-10-5 12:36 | 显示全部楼层
他们又在玩儿了。一个“或者”含义深刻啊!冷眼观之.....
发表于 2015-11-10 16:26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5-11-11 15:48 | 显示全部楼层
江苏什么都是走在全国的前头,各省都是收到的转发江苏的试点办法规定实施
发表于 2015-11-12 21:13 | 显示全部楼层
江苏外来民工少不能死自己家乡人所以领导比较重视[上海]就不同了反正建筑工地基本是外来民工强行加社保死了包工头赔政府还能罚款真正重视了安全这些收益不就损失了吗?
发表于 2015-11-12 21:3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独孤者 于 2015-11-12 21:33 编辑

上海建筑安全也很重视的安监局工作人员虽然体格比较壮但不辞辛劳常常坐车深入到一线项目经理办公督促教育抓好安全..........累点没关系一切为了宣传和抓好安全。
发表于 2015-11-15 15:14 | 显示全部楼层
目前未看到落实情况如何,恐怕又成一句空话。
发表于 2016-1-21 12:26 | 显示全部楼层
实际一点好呀
发表于 2016-1-26 11:25 | 显示全部楼层
没用,以前的副总现在换个名称叫安全总监罢了。大型企业的副总有几个没有中级职称呢?实在不行,企业总工代安全总监,你有注安证怎么的?还是当你的安全员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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