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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案(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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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2-28 09: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经2014115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于20142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首次审议。受国务院委托,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杨栋梁作了关于安全生产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本次安全生产法修改突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事前预防,重点强化三方面的制度措施:一是强化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解决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投入、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用发挥、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问题;二是强化政府监管,完善监管措施,加大监管力度;三是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加重对违法行为特别是对责任人的处罚力度,着力解决如何“重典治乱”的问题。
修改的主要内容除包括上述三个方面外,根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精神,对相关行政审批项目作了调整,并对现行安全生产法做了其他一些重要修改。
2002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称现行安全生产法)施行10余年来,对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由于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快速发展的进程中,安全生产基础仍然比较薄弱,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安全防范和监督管理不到位、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屡禁不止等问题较为突出,安全生产事故还处于易发多发的高峰期、特别是重特大事故尚未得到有效遏制,安全生产的各方面工作亟待进一步加强。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按照中央领导同志要求,在总结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对现行安全生产法进行修改完善,为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提供更稳定的法律保障。
201112月,安全监管总局向国务院报送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案(送审稿)》。国务院法制办多次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部分地方人民政府、各类企业、有关行业协会、研究机构和专家的意见,会同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对送审稿反复研究、修改,对有关问题多次协调,形成了草案。
草案实施后,将有利于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作出的“要始终把人民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红线意识,有利于实施安全发展战略,有利于提高全社会安全意识,有利于进一步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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