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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工程的验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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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3 17: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验收顺序:
验收受理 —→现场检查—→现场验收—→结论评定—→工程移交
1.验收受理
由建设单位向公安消防机构提出申请,要求对竣工工程进行消防验收,并提供有关书面资料。资料要真实有效,符合申报要求。
2.现场检查
公安消防机构受理验收申请后,按计划安排时间到报验工程现场进行检查,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监理和施工等单位共同参加。现场检查主要是核查工程实体是否符合经审核批准的消防设计,内容包括房屋建筑的类别或生产装置的性质、各类消防设施的配备、建筑物总平面布置及建筑物内部平面布置、安全疏散通道和消防车通道的布置等。
3.现场验收
公安消防机构安排用符合规定的工具、设备和仪表,依据技术标准对已安装的消防工程实行现场测试,并将测试的结果形成记录,并经参加现场验收的建设单位人员签字确认。
4.结论评定
现场检查、现场验收结束后,依据消防验收有关评定规则,比对检查验收过程中形成的记录进行综合评定,得出验收结论,并形成消防验收意见书。
5.工程移交
公安消防机构组织主持的消防验收完成后,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将整个工程移交给使用单位或生产单位。
工程移交包括:工程资料移交和工程实体移交两个方面。
工程资料移交:包括消防工程在设计、施工和验收过程中所形成的技术、经济文件;
工程实体移交:表明工程的保管要从施工单位转为使用单位或生产单位,因而要按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办理工程实体的移交手续。

 楼主| 发表于 2014-3-20 15:07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4-1-24 08:1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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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4 08:1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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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4 09:43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4-2-6 10:40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4-3-9 11:02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4-3-20 20:1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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