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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正式施行消防安全不良行为公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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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28 11: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甘肃省公安厅正式下发通知在全省实行消防安全不良行为公布制度。此项制度将对社会单位和个人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起到监督和制约作用,有利于推动社会单位和个人遵守消防法规、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近年来,一些单位和消防从业人员不遵守法律,不依法履行职责,违法生产经营的行为仍然比较普遍,有的甚至故意违法,屡罚屡犯,导致火灾事故时有发生。创新社会消防管理,建立消防安全不良行为公布制度,通过市场经济管理手段,对单位和个人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和制约,有助于强化社会单位和从业人员遵守消防法规,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减少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消防安全不良行为主要是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等责任主体违反法律法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实并受到消防行政处罚的行为。

此项制度施行后,甘肃省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将建立辖区内单位和个人消防安全信用档案,负责辖区内消防安全不良行为信息的认定上报工作。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将对全省消防安全不良行为信息公布工作进行建档管理,并对各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认定上报的消防安全不良行为进行认定审核、公布、撤销和删除。社会单位和个人的消防安全不良行为将会在政务网社会公众服务平台“消防安全不良行为信息板块”及甘肃消防网等媒体频道中予以公布。各级公安机关将会定期把消防安全不良行为公布信息抄送同级工信、住建、工商、教育、文化等部门,相关行政部门在进行行政许可、市场监管、资质管理、工程监管等工作时将消防安全不良行为作为重要参考信息。

发表于 2013-5-28 21:07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3-5-29 06:4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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