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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总局颁治水新规防范遏制煤矿重特大水害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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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1 09: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据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消息,2009年9月2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骆琳签署总局第28号令,颁布《煤矿防治水规定》,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日前,就《规定》,记者采访了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副局长、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长赵铁锤。

  为什么要制定《防治水规定》?

  赵铁锤:《防治水规定》是在现行《矿井水文地质规程》及《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以下简称《规程》和《条例》)的基础上制定的,主要的考虑是适应当前煤矿水害防治工作的新情况、新变化,进一步规范煤矿防治水工作,有效防治矿井水害。一是近年来发生多起重特大水害事故,总结事故教训,需要对原《规程》和《条例》进行补充;二是随着煤炭工业的迅速发展,我国不少煤矿已经在湖底下、水库下、河流下甚至在海底下进行采煤,急需对相关防治水工作作出规定;三是煤矿安全监管监察体制发生了变化,制定《防治水规定》,并提升为部门规章,以利于企业贯彻执行和强化对煤矿防治水的监督检查。

  《防治水规定》有哪些特点?

  赵铁锤:《防治水规定》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对防范重特大水害事故规定更加严格。针对近几年发生的重特大水害事故,《防治水规定》在内容上作出了相应补充和完善。如针对2005年广东“8.7”水害事故和2007年山东“8.17”水害等暴露出的问题,《防治水规定》中有关条款规定:严禁在水体下开采急倾斜煤层;煤矿在雨季要建立巡视检查制度和停产撤人制度,发现暴雨洪水灾害严重、可能引发淹井时,必须立即停产撤人,只有在确认隐患已彻底消除后方可恢复生产。
  二是对防治老空水害规定更加严密。据统计,老空透水事故占煤矿水害事故的80%以上,主要原因是探放水措施不落实、在有透水征兆的情况下仍违规作业。因此,《防治水规定》在总则中就明确规定:煤矿井田内及周边区域水文地质条件不清的,严禁进行采掘活动;矿井有透水征兆时,受水害威胁的区域要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作业人员到安全地点。第五章中对有关探放水设计、施工等作出了具体规定,明确要求井下探放水使用专用的探放水钻机,严禁使用煤电钻进行探放水。
  三是对强化防治水基础工作作出规定。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水文地质勘探等工作是矿井搞好防治水的基础。为此,《防治水规定》专门增加了相应内容,对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及基础资料、水文地质补充调查与勘探等作出规定,要求矿井编制井田地质报告、建井设计和建井地质报告,并且应当有相应的防治水内容;矿井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必要的防治水图件,内容真实可靠,并每半年对图件内容进行修改完善;矿井防治水基础台账,也要认真收集、整理,实行计算机数据库管理,并每半年修改完善1次,为防治水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四是减少了有关防治水的行政审批。根据《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这次在《防治水规定》中,除水体下采煤留设和变更防隔水煤(岩)柱尺寸须经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开采外,对矿井其它水害防治设计等审批,均确定由煤矿企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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