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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安生死关头】快去提意见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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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5 11: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对《安全生产法》的修改意见

尊敬的国务院领导同志您好:

我们的意见是将《安全法》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矿山、冶金企业、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的可以直接任职。考核不得收费。

【改为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矿山、冶金企业、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并具有3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可以直接任职,安全生产负责人必须具备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考核不得收费。

【理由】:

1、安全关系到社会的每一个人、每一个家庭,我们都有老人、儿女,完整的家庭对我们多么重要,也事关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事关党和政府形象和声誉。安全也是政治,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国家需要会安全、懂安全的专业人员来做好人命关天的事,可是目前的现状反映出,如果没有法律的明文要求,和明确的用词阐述清楚,在下面地方企业执行时会出现回避或是,不执行的情况。安全管理人员在企业也有责无权,更谈不上待遇,国家现在注册安全工程师已经达到了16万多人, 因为没有明确的定位和阐明,注册安全工程师将是一个没有执业机会的资格 。不利于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的长治久安。强烈建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并具有3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可以直接任职”并注明享受相应的工资待遇,只有明确的定位和未来的前景,吸引优秀的人才加入到注册安全师队伍,我们才能有一只能够拉出来、打得响的安全管理队伍。
     2、国发【2011】40号规范性文件明确提出要注重发挥注册安全工程师的作用,可是注册安全工程师在安全生产法征求意见稿中=“安全员 ”,或者是任何一个参加了“安全员”培训的人都可以代替“注册安全工程师”。明显违背了【意见】的要求,(
关于安全生产法征求意见稿中关于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地位与经过6天培训的安全管理人员的地位等同,经过6天培训就能胜任安全管理工作吗能和经过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的人相提并论吗
看到地方很多参加安全管理培训的人员有的甚至是初中学历,能搞好安全?

)“安全管理资格证”是在我国经济发展的前期的产物,已经不能满足高速发展经济的需要,现在需要的是专业人员,而且分析近年来的安全事故,其主要原因就是安全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专业知识缺乏,或者不懂安全,违章指挥屡禁不止,导致群死群伤,国家财产损失。

(安全资格证,只需要学6天,交600元就可以取证。就可以代表安全意识、知识、技能吗?一个大学本科安全工程学生学习3年,还要实习,才可以上岗。而且很多新闻都有报道:例如央视《焦点访谈》2011年7月14日播出《被“特办”的特种安全作业证》,广东茂名安监局人员造假违规发放特种安全作业证》等等,可见安全资格证的“严肃性”,它可以代替关系到人命的安全指挥权、意识、技能吗?

3、其次安全总局办公会通过提交的《安全生产法》修正案,中关于注册安全工程师的要求,在什么情况和程序下改为现在的表述?

原送审稿:矿山、冶金、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运输单位和使用危险物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和三年以上相应工作经历。

现稿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矿山、冶金企业、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的可以直接任职。考核不得收费。


对比是非常大的!人的生命是无价的。不能为眼前的经济利益来代替规范的管理。


《安全生产法》是在“十一五”时期安全生产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十二五”开局之年全国安全生产状况继续保持稳定好转的发展态势,但形势依然严峻、安全发展任务十分艰巨繁重的背景下出台提出修订的,如果这次修订达不到效果,将对社会和国家造成很大的损失,为了国家,为了老人、妻子、儿女子孙后代的幸福,恳请法制办的领导加大《安全生产法》内对安全管理人员的强制配置要求,提高管理水平,让我们每个人、你、我、它都生活的平安幸福!

      如有不妥!请领导批评指正。

      谢谢!

                    一名基层做了10年安全工作的安全员

                            二〇一二年六月五日

发表于 2012-6-5 15:08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了
发表于 2012-6-6 16:17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了
发表于 2012-6-6 16:49 | 显示全部楼层
强烈支持!!!
发表于 2012-6-8 22:14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
发表于 2012-6-12 08:19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
发表于 2012-6-19 11:14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了
发表于 2012-6-20 22:5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 吉祥佳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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