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安全工程师论坛

 找回密码
 注 册
查看: 1875|回复: 1

新消防法强化保护措施居住场所不得有易燃易爆品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2-5-30 10: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为了与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相衔接,新消防法规定:“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各企业、事业单位是社会消防安全管理的基本单位。这些单位的自防自救能力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一个地区的消防安全形势。
  98版消防法没有对消防安全责任人做明确规定,在新消防法规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摘自:http://baike.baidu.com/view/2374797.htm
发表于 2012-6-12 12:30 | 显示全部楼层
不错,看看。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 册

本版积分规则

删帖申请|版权声明|手机版|Archiver|anquan.party

GMT+8, 2024-4-20 17:09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23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