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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消防车抢行的违法行为不能纵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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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0 19: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北京市东直门簋街一家云南过桥米线店起火。消防车赶赴救火途中,不仅未获社会车辆让行,反遭并线超车。有网友还将“簋街消防车遭抢行”拍了段视频传上网。视频中显示,用餐高峰的簋街异常拥堵,消防车行驶缓慢,还遭一辆车并线抢行(2月19日《新京报》)。

不可否认,救火的消防车在赶赴火灾现场途中遭抢行,确实是广大司机低素质的表现,折射了国民素质的现状,只顾自己早点回家几分钟,无视火灾的严重损失,无视社会公共利益。不过,笔者认为,消防车遭抢行不只是一个简单的社会道德和国民素质问题。从本质上讲,更是一个严重的法律问题,必须从法律视角解读和解决。

事实上,我国法律赋予消防车、救护车、警车等承担特殊公共服务职能的车辆享有优先通行权的“特殊路权”,消防车在执行紧急公务期间,过往车辆给消防车让路、让行不是公民的一项社会公德,而是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这一点只要是考取了驾照的司机都非常清楚的。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消防法均明文规定,消防车前往执行火灾扑救或者应急救援任务,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指挥信号的限制,其他车辆、船舶以及行人应当让行,不得穿插超越。换言之,消防车遭其他车辆抢行实质上是一起违法行为,不能简单地当成司机素质低下的问题,否则就混淆了法律与道德的概念。

再者,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按照这条规定,与消防车并线超车的社会车辆实质上就是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通行,应当依法予以惩处。因此,交管部门有权而且也应该给予当事司机治安处罚。如果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就只能纵容这种与消防车抢道的违法行为,最终使公共利益受损。事实上,社会车辆敢于抢行也许正是认准了罚不责众这一条,自认为执法部门不会对抢行的社会车辆依法惩处。如此就更需要执法部门依法给予严厉处罚,从而起到警示作用。

其实,避免消防车遭抢行的丑陋现象发生,关键不是提高司机的素质,呼吁司机主动给消防车让路,而是要切实确保消防车的优先通行权,依法强制司机主动给消防车让行。特别是对违反法律规定,拒绝给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让路的社会车辆依法严惩,不可轻饶。当然从另一方面讲,也要坚决杜绝消防车等特殊车辆滥用特权的行为,严禁消防车等在非执行紧急公务期间随意使用“特殊路权”,尤其是别让警车有事没事按着警铃乱开道,以缓解公众对于“特权车特权”的抵制情绪。

发表于 2012-2-20 19:47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
发表于 2012-2-20 19:47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
发表于 2012-2-20 19:47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
发表于 2012-2-20 19:47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
发表于 2012-2-20 19:51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讲的很好,很全面——特别是最后一段,但不够详细。
    这个问题是该现象的深层次原因。警车有事没事按着警铃乱开道。级别不大的官员就前呼后拥,开着四闪,警车开道,高速行驶。我们的县太爷下乡镇就要求提前警戒,高速从大集上通过——“一骑红尘妃子笑,无人知是荔枝来”
      大约有这样一个故事:二战期间,英国要建一个飞机场,需要搬迁一家百姓,当时这家人家不同意搬迁,该国首相说:我们就改变计划吧,我们打仗就是为了让百姓有一个幸福的家!
发表于 2012-2-20 20:59 | 显示全部楼层
为校车让路了,也为公交车让路了,怎么就不能为消防车让路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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