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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岁幼童被开水烫伤未及时送医死亡,无偿照看者遭索赔116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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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11-8 20: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岁幼童被开水烫伤未及时送医死亡,无偿照看者遭索赔116万[url=]现代快报[/url]

[url=]2026年11月08日 12:46:07[/ur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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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帮他人照看两岁幼儿,但在幼儿遭烫伤后未第一时间送医,最终幼儿经抢救无效死亡。孩子母亲马女士将照看孩子的倪某夫妇告上法院,索赔116万余元。近日,内蒙古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综合该案情节,作出一审判决,判倪某夫妇赔偿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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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女士称,2025年8月,她因有事将自己两岁儿子小明托付给倪某代为抚养一段时间,倪某同意了。2025年11月17日早上,倪某夫妇用电水壶烧开水时,小明在玩耍的过程中碰了电水壶线,把电水壶带倒,开水洒落在身上导致烫伤。起初倪某夫妇认为没事,未将小明送往医院救治。当天下午倪某夫妇看见小明不对劲,急忙送往医院抢救,但最终孩子经抢救无效死亡,医院报了警。马女士称,孩子被热水烫着以后,倪某夫妇未及时送往医院救治,延误了最佳治疗期;在孩子玩耍的过程中,倪某夫妇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注意义务,导致孩子没有得到及时治疗死亡。倪某夫妇存在重大过错,应当承担孩子死亡的全部损失。马女士请求法院判令倪某夫妇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16万余元。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认为,倪某接受委托,照看两岁幼儿,因未尽到审慎照看注意义务,导致幼儿死亡,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考虑到倪某照看小孩的目的为好意帮助,未收取任何费用,对幼儿死亡结果的发生没有主观故意,且在发现幼儿异样后及时送往医院救治,因此法院酌定倪某夫妇赔偿15万元为宜。最终法院判倪某夫妇赔偿各项损失15万元,驳回孩子父母其余诉讼请求。(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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