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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疫苗安全!山东省药监局印发新修订疫苗流通质量监督检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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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20 10: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size=1.24444]保障疫苗安全!山东省药监局印发新修订疫苗流通质量监督检查办法
[color=rgba(34, 34, 34, 0.5)]sd.ifeng.com 2025年10月19日 07:55

[size=0.8]近日,山东省药监局印发新修订《山东省疫苗流通质量监督检查办法》(以下简称新修订《检查办法》),以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质量监督检查工作,保障疫苗流通环节质量安全。新修订《检查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

[size=0.8]新修订《检查办法》共6章29条,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疫苗生产流通管理规定》等新规定,结合本省监管实际对部分内容进一步修改完善,明确了疫苗流通规范要求、现场检查重点、检查问题处理及检查工作要求,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对疫苗配送单位、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

[size=0.8]新修订《检查办法》进一步强调了疫苗配送单位、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的主体责任,要求各方遵守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建立健全疫苗储存、运输管理制度,保证疫苗质量。
[size=0.8]为进一步规范疫苗委托配送行为,新修订《检查办法》新增第七条对疫苗配送作出了具体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委托疫苗配送单位分发疫苗的,应当对疫苗配送单位的配送能力进行评估,保证疫苗冷链储存、运输条件符合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的有关要求,并向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主管部门报告。同时还强调接受委托配送疫苗的企业不得再次委托。
[size=0.8]因疫苗多要求冷链储存,《检查办法》对疫苗配送单位、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冷链设施设备分别作了具体要求,并要求疫苗配送单位储存疫苗应当配备两个以上独立冷库,明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温度监测设备的测量精度要求,并定期校对。
[size=0.8]新修订《检查办法》还增加了疫苗追溯管理内容,要求疫苗配送单位如实记录疫苗接收、储存、运输等信息;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如实记录疫苗流通、预防接种等情况,并按照规定向全国疫苗电子追溯协同平台提供追溯信息,实现疫苗冷链物流运输和疫苗流向“双追溯”,确保疫苗最小包装单位的全过程可追溯、可核查。
[size=0.8]来源:大众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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