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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漏水楼下关阀 这种行为违法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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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6-27 09: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案例]

乌鲁木齐某小区居民陈某与田某是楼上楼下邻居,陈某住在602室,田某住在502室。田某以陈某家漏水为由在自家安装阀门,导致陈某家无法正常用水,陈某诉至法院要求田某拆除私装阀门,恢复原状,并赔偿停水期间相关损失。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释法]

“这是一起相邻权纠纷案件。”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副庭长冯宁介绍,所谓相邻权关系,是指不动产相互毗邻的所有人或者占有人、使用人,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相互提供便利或者接受限制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田某和陈某是上下楼相邻关系,田某理应按照团结互助、方便他人生活的原则处理与陈某的相邻关系,按照法律规定为陈某提供用水便利,但田某私自加装限制楼上用水的阀门,导致陈某不能正常用水,影响了陈某房屋出租,侵害了陈某的权益,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冯宁表示,对于田某声称因楼上房屋漏水导致自己房屋受损的问题,如果能够举证证实陈某确实导致自己合法权益受损,可通过诉讼方式主张,但从庭审中出示的证据无法证实自己房屋中积水及管道锈蚀系楼上导致,所以田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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