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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载危险货物时应遵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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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26 08: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工业企业厂内运输安全规程》中规定:装载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货物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必须经过厂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和保卫部门批准,按指定的路线和时间行驶。

2)必须由具有50000km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的驾驶员驾驶,并选派熟悉危险品性质和有安全防护知识的人担任押运员。

3)必须用货运汽车运输,禁止用汽车挂车和其它机动车运输。

4)车上就根据危险货物的性质配带相应的防护器材,车辆两端上方须插有危险标志。

5)应在货车排气管消音器外装设火星罩,易燃货物专用车的排气管应在车厢前一侧,向前排气。

6)车厢周围严禁烟火。

7)装载液态易燃、易爆物品的罐车,必须挂接地静电导链;装载液化气体的车辆应有防晒措施。

8)装载氯化纳、氯化钾和用铁桶装一级易燃液体时,不得使用铁底板车辆。

9)装载剧毒品的车辆,用后应进行清洗、消毒。

10)不得与其他货物混装:易燃、易爆物品的装载量不得超过货车载重过的三分之二,堆放高度不得高于车厢拦板。

11)两台以上车辆跟踪运输时,两车最小间距为50m,行驶中不得紧急制动、严禁超车。

12)中途停车应选择安全地点,停止或未卸完货物前,驾驶员和押运员不得离车。

 楼主| 发表于 2011-3-26 08:11 | 显示全部楼层
危险货物要装载,规定应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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