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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安全员考试试题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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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28 10: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ABC ①《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于2004年1月7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   
2.AB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非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3.ABC③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应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4.ABC①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
5.ABC①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6.ABC①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
7.ABC③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8.AB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颁发。
9.A①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10.C②高处作业的级别可分为四级,即高处作业在2—5m时,为一级高处作业;5—15m时,为二级高处作业;15—30m时,为三级高处作业;大于30m时,为特级高处作业。
11.C②一级高处作业的坠落半径为3m;二级高处作业的坠落半径为4m;三级高处作业的坠落半径为5m;特级高处作业的坠落半径为大于、等于6m。
12.A①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因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而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13.AB①为了加强安全管理,政府要求施工单位要缴纳工伤社会保险,关于该保险费缴纳的说法正确的是施工单位全额缴纳。
14.ABC②建筑起重机械使用中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的建筑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吊索具等经常性和定期的检查、维护和保养,并做好记录。                  
15.AB①《起重机械安全规范》中规定:安全、防护装置,经常性检查,根据工作繁重、环境恶劣程度确定检查周期,但不得少于每月二 次。
16.AB①根据《建筑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的要求,企业法人代表、项目经理教育和培训的时间每年不少于30学时。
17.ABC③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是指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负责人等。
18.C③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范围是本企业的职工与分包单位的职工。
19.C③施工现场停、送电的操作顺序是:送电时,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停电时,开关箱→分配电箱→总配电箱。
20.A①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被吊销后,自吊销决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21.A①当基坑周围环境无特殊要求时,基坑开挖深度小于7m为三级基坑。
22.ABC③塔式起重机的拆装作业必须在白天进行。
23.ABC③塔式起重机拆装工艺由企业技术负责人审定。
24.ABC① 施工现场专用的,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220/380V三相四线制用电工程中,必须采用的接地保护形式是TN—S。
25.ABC① 施工现场用电工程的基本供配电系统应按三级设置。
26.C③井架与施工用电梯和脚手架等与建筑物通道的两侧边,必须设防护栏杆。
27.C③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报告,有权制止施工单位的行为。
28.ABC① 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29.ABC②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投入、参加工伤保险等均是属于安全许可证取得条件。
30.A②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应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31.ABC①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建设主管部门在颁发施工许可证时,必须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
32.BC②开挖深度达5米的基坑、支撑高度达5米的模板工程、建筑幕墙工作、密闭空间的施工作业属于危险性较大工程。
33.AB③患有色盲、心脏病、断指、癫痫、矫正视力低于5.0(1.0)等疾病和生理缺陷的不能做塔式起重机司机工作。
34.C①遇有六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不得进行悬空高处作业、露天攀登作业。
35.C③架空线路可以架设在木杆、钢筋混凝土杆上。
36.C③安全员应掌握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标准及有关规范性文件,本地区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
37.A①国家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38.BC① 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39.BC③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附着的使用单位不可按图纸自行加工、使用。
40.ABC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转让、冒用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41.BC③脚手架的搭设作业人员需要接受特种作业培训。
42.BC③施工现场用电工程的二级漏电保护系统中,漏电保护器不可以分设于分配电箱和开关箱中。                                                            
43.BC③需要三相四线制配电的电缆线路必须采用五芯电缆。
44.BC③需要三相四线制配电的电缆线路不可以采用四芯电缆外加一根绝缘导线替代。
45.ABC③一般场所开关箱中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不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 s。
46.AB③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47.ABC③ 刑事拘留不属于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48.AB③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49.ABC③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50.ABC③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人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51.ABC③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52.A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颁发。
53.ABC③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54.ABC③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与管理的内设机构,其工作人员是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55.BC①目前我国建筑业伤亡事故的主要类型是高处坠落、坍塌、物体打击、机械伤害、触电。所占比例最高的是高处坠落事故。
56.B①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
57.BC①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58.C① 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
59.B① 在施工现场,项目经理是施工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
60.AB③三级安全教育是指公司、项目、班组这三级。
61.B③项目教育是新工人被分配到项目以后进行的安全教育。下列内容不属于项目级安全教育内容的是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
62.BC① 班组级安全教育是新工人分配到班组后,开始工作前的教育。下列内容不属于班组安全教育内容的是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和安全知识。
63.BC①作业中出现危险征兆时,作业人员应立即停止作业、从安全通道撤离至安全区域,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
64.BC① 凡在坠落基准面2m 以上 (含)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为高处作业。
65.C① 属于国标安全色有红、黄、绿、蓝四种颜色。
66.BC① 一级基坑围护结构当设计有指标时,以设计要求为依据,当无设计指标时,根据规范,围护结构顶部位移监控值为3cm。   
67.ABC① 当基坑周围环境无特殊要求时,基坑开挖深度小于7m为三级基坑。
68.BC①当基坑周围环境无特殊要求,也不是重要工程支护结构,也不是主体结构的一部分,基坑开挖深度大于10m为一级基坑。
69.C①基础支撑的拆除应按先换支撑后拆除的顺序施工。
70.C② 塔式起重机最基本的工作机构包括起升机构,变幅机构、回转机构和行走机构。
71.C① 物料提升机只准运送物料,严禁载人上下。
72.C① 脚手架作业层的脚手板铺设规定为应铺满、铺稳,离开墙面不超过120~150mm。
73.C① 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及其所需料具,必须列入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
74.BC①建筑施工进行高处作业之前,应进行安全防护设施的逐项检查和验收。应逐级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及交底,落实所有安全技术措施、人身防护用品。
75.C①雨天和雪天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冻措施。
76.BC①因作业必需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必须经施工负责人同意,采取相应的可靠措施,作业后应立即恢复。
77.BC①施工现场用电工程中,PE线上每处重复接地的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0Ω。
78.BC① 施工现场用电工程中,PE线的重复接地点不应少于三处。
79.BC①在潮湿场所施工,照明电源电压不应大于24V。
80.AB①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安全生产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81.AB①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82.BC① 起重机械应根据工作繁重、环境恶劣的程度确定检查重点,但不得少于每月一次。一般应包括:起重机正常工作的技术性能 、所有的安全、防护装置 、吊钩、吊钩螺母及防松装置、制动器性能及零件的磨损情况、 钢丝绳磨损和尾端的固定情况。                                            
83.C② 施工现场电工的职责是承担用电工程的安装、巡检、维修、拆除 。
84.BC② 钢管不得使用的疵病有 严重锈蚀、严重弯曲、压扁、裂纹。
85.ABC③起重机的拆装作业应在白天进行,当遇有大风、浓雾、雨雪天气时应停止作业。
86.B①使用旧扣件时,应遵守下列有关规定,有裂缝、变形的严禁使用、出现滑丝的必须更换。
87.C② 基坑周边 、雨篷边 、挑檐边、无外脚手架的屋面与楼层周边、料台与挑平台周边
88.C①进行高处作业必须设置防护栏杆。
89.BC③电缆线路可以埋地、沿围墙、沿电杆或支架敷设。
90.BC③在下层楼板上支模板时应考虑楼板的承载能力。  
91.BC①风力在四级以上时,塔机不得进行顶升作业。        
92.C①当起重量大于相应挡位的额定值并小于额定值的110%时,起重量限制器应当动作,使塔机停止提升方向的运行。
93.C①塔机顶升作业,必须使起重臂和平衡臂处于平衡状态。
94.C①塔机附着装置以上的塔身自由高度一般不得超过40m。
95.C①施工升降机操作按钮中,急停按钮必须采用非自动复位型。
96.C①脚手架底层步距不应大于2m。
97.C①脚手架搭设时,应遵守:一次搭设高度不应超过相邻连墙件以上二步。
98.C①脚手架拆除时必须由上而下逐层进行,严禁上下同时作业。
99.C①支模、粉刷砌墙等各工种进行上下立体交叉作业时,不得在同一垂直方向上操作。
100.BC①电梯井口必须设防护栏杆或固定栅门;电梯井内应每隔两层并最多隔10m设一道安全网。
101.C①边长为50~150cm洞口,必须设置以扣件扣接钢管而成的网格,并在其上满铺竹笆或脚手板。
102.C①边长超过150cm的洞口,四周设防护栏杆,洞口下张设安全平网。
103.C①进行各项窗口作业时,操作人员的重心应位于室内。
104.C①施工现场所有防雷装置的冲击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30Ω。
105.C①进行交叉作业,楼层边口、脚手架边缘、通道口严禁堆放任何拆下物件。
106.C①安装模板时应作到模板上下用人接送、随装随运、严禁抛掷。
107.C①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是建筑施工中最为常见的垂直运输设备。
108.ABC③起重机的拆装作业应在白天进行当遇有大风、浓雾、雨雪天气时应停止作业。
109.C②塔式起重机上必备的安全装置有起重量限制器、力矩限制器、起升高度限位器、回转限位器、幅度限制器。
110.C②在脚手架使用期间,严禁拆除主节点处的纵向横向水平杆、连墙件、纵横向扫地杆。   
111.BC③攀登和悬空高处作业人员以及搭设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考试合格、专业技术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112.C①使用工具式脚手架必须经过设计和编制施工方案,或经技术部门负责人审批
113.AB①施工现场用电设备在5台及5台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及50kw以上的应编制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
114.AB③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必须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组织编制、经相关部门审核及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115.BC①槽、坑、沟边沿1m以内不得堆土、堆料、严禁停放大型机具,堆土高度不得超过1.5m。
116.BC①施工现场使用两台以上塔吊,两塔之间应满足低塔臂端与高塔塔身有2m以上的安全距离。
117.BC①电梯井首层和首层以上每隔十米设一道水平安全网。电梯井口必须设高度不低于1.2米的金属防护门。
118.C③行程限制器(也称行走限位)是防止起重机发生撞车或限制在一定范围内行驶的保险装置。
119.C①凡长度小于50cm,厚度大于锯盘半径的木料,严禁使用圆锯。
120.C①吊篮升降时必须使用独立的保险绳,绳径不小于12.5mm,操作人员佩带好安全网。
121.C①脚手架基础必须平整坚实,有排水措施,满足架体支搭要求,确保不沉陷不积水。
122.C① 开关箱作为末级配电装置,与用电设备之间必须实行“一机一闸制”,即每一台用电设备必须有专用的配电开关箱,而每一个开关箱只能用于给一台用电设备配电。
123.C①架空线距地面一般不低于4 m;
124.C①室内灯具距地面不得低于2.5m;            
125.A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126.BC①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127.BC①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128.A③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129.A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适用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
130.ABC②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其能够采取的措施有要求施工单位整改、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工、要求施工单位停业整顿。   
131.A①《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除免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
132.A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安全生产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道路交通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133.A③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决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决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134.A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建设工程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
135.ABC①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136.AB①《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137.A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环保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138.BC②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 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正确配戴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139.C①拆除施工现场危险区域必须设立警戒隔离带等隔离设施,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并专人警戒。
140.BC①施工现场动火证的审批由工程项目经理审批。动火作业没经过审批的,一律不得实施动火作业。
141.ABC①我国消防工作的方针是“以防为主,防消结合”。
142.ABC①劳动保护用品必须以实物形式发放,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
143.ABC③《安全生产法》、是属于法律的范畴。
144.BC①施工现场集体宿舍未经许可,一律禁止使用电炉及其他电加热器具。
145.BC①施工单位不可以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146.ABC①强令工人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这是违法行为。
147.A① 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部位设置安全禁示标志安全禁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148.ABC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149.AB①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险。
150.AB②施工单位的安全施工技术应由负责管理的技术人员向作业班组、操作人员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附录二  近期安全生产相关规范性文件考核知识点
(一)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管理考核知识点
(一)(建质[2008]121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沪建交[2009]1552号)《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14A③151.施工企业发现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应立即进行整改,并做好自查和整改记录。
152.A②施工企业在“三类人员”配备、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其它法定安全生产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和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153.A① 颁发管理机关发现施工企业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视其安全生产条件降低情况对其依法实施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154.B③ 市、县建设主管部门或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发现施工企业降低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的或存在事故隐患的,应立即提出整改要求;情节严重的,应责令工程项目停止施工并限期整改。
155.A①颁发管理机关接到工程项目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或通报后,应立即组织对相关建筑施工企业(含施工总承包企业和与发生事故直接相关的分包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复核。
156.A①施工企业瞒报、谎报、迟报或漏报事故的,暂扣时限超过120日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157.A③施工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内,拒不整改的,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158.A①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间,施工企业在全国范围内不得承揽新的工程项目。
159.B③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间,发生问题或事故的工程项目停工整改,经工程所在地有关建设主管部门核查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160.A①颁发管理机关接到施工企业发还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后,应当对被暂扣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复查。
161.A①安全生产许可证自吊销决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162.BC② 本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动态考的对象包括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建筑起重机械司机。
163.BC②本市《工地安全生产动态考核记分标准》包括受到投诉、举报或新闻媒体曝光并经查实;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暂停承接工程业务);因安全生产隐患被开具全面停工单;因安全生产隐患受到市级及以上通报批评;安全质量标准化季度复核不合格等10项内容。
164.B① 本市对工地安全生产动态考核计算分值累计达到10分的工地为“不合格工地”。
165.A①本市对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的结论依据其施工工地的考核结果予以确定。
166.C② 本市对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的结论分为“合格”、“需整改”和“不合格”。
167.A③ 施工企业“不合格工地”占在建工地总数比例10%,且少于20%,本市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结论为“需整改”。
168.A①施工企业“不合格工地”数达到3个,且小于5个,本市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结论为“需整改”。
169.A③ 施工企业“不合格工地”达到在建工地总数比例20%,本市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结论为“不合格”。
170.A① 施工企业“不合格工地”数达到5个,本市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结论为“不合格”。
171.ABC② 本市对施工企业相关人员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的结论分为“合格”、“需整改”和“不合格”。
172.ABC③本市对施工企业相关人员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的累计分值达到5分为“需整改”,达到10分为“不合格”。
173.ABC③本市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的周期为12个月,考核时对被考核对象前12个月的不良业绩进行累计。
174.A① 对本市安全生产动态考核“需整改”的施工企业,市安质监总站约谈企业法人代表,责成限期整改。
175.A③对本市安全生产动态考核“需整改”的施工企业,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按照“不合格”企业进行处理。
176.A② 对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的本市施工企业,1个考核周期内第二次考核结论为“不合格”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2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177.A②对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的外省市企业, 1个考核周期内第二次考核结论为“不合格”的,暂停在本市承接工程2个月,情节严重的禁止在本市承接工程。
178.ABC③对本市安全生产动态考核“需整改”的施工企业相关人员,须参加安全知识强化培训。
179.ABC②对本市安全生产动态考核“不合格”的本市相关人员,或者未按规定参加安全知识强化培训,以及安全知识强化培训“不合格”的本市相关人员, 1个考核周期内第二次考核结论为“不合格”的,暂扣相关证书6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证书。
180.ABC②对本市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的外省市相关人员,1个考核周期内第二次考核结论为“不合格”的,暂停在本市从事建筑活动6个月,情节严重的禁止在本市从事建筑活动。
(二)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考核知识点
1、关于印发《上海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实施办法》(2009)的通知(沪建建管[2009]64号)
24181.BC③本市各工地的受监安监站负责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的具体考核。
182.A②市安质监督总站负责在本市注册的特级、一级企业,未设置驻沪建管处管理的外省市进沪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的具体考核。
183.C① 企业注册地的区、县安监站负责在本市注册的二级及以下的施工、劳务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的具体考核。
184.A③各省市驻沪办建管处负责归口管理的外省市进沪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的具体考核。
185. ABC③本市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的考核评分按《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工地月(季)度考核评分表》执行。
186.BC③本市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的考核评分按《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工地月(季)度考核表》执行。
187.A② 本市施工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的考核依据包括:《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等相关标准;所属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率;对所属施工现场检查、指导、考核和落实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情况3个方面。
188.A①施工企业所属施工现场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合格”率应达到100%。
189.A①特级、一级施工企业所属施工现场的安全质量标准化“优良”率应达到90%。
190.A①二级施工企业所属施工现场的安全质量标准化“优良”率应达到80%。
191.A① 三级及其他各类施工企业所属施工现场的安全质量标准化“优良”率应达到70%。
192.C③在工程开工后10天内, 总包单位企业应向受监安监站申报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
193.BC①分包单位企业在与总包单位企业签订合同后的 10天内,由总包单位企业核定后在网上向受监安监站增报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
194.C①总包单位企业、分包单位企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每日应对施工现场及施工班组的安全活动进行检查。
195.B①总包单位企业的项目经理或项目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每周应组织各分包单位企业,对施工现场及日巡查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196.A③总包单位企业每月应对施工现场及日、周巡查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在网上向受监安监站申报评分情况。
197.BC③总包单位企业每月5日前在网上填报当月施工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
198.B② 受监安监站对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的月评定、分包企业竣工的确认、监理的复核情况进行季度确认。
199.B③分包工程竣工后,分包企业应及时进行竣工自评,并报总包单位企业进行安全质量标准化竣工确认评定。
200.B③整个工程整体工程施工竣工结束后,总包企业应及时在网上进行安全质量标准化竣工确认自评。
201.C③ 总包、分包企业的安全质量标准化竣工确认评定结果应经监理核准签证后,由总包企业统一报受监安监站确认。
202.B③施工现场各责任单位的隐患整改情况作为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考核的重要依据。
203.AB②企业新成立一年内承接的工程或者有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现场应通过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外审认证。
204.BC②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月评定、季度确认和竣工确认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和“不合格”。
205.BC②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月考核评分,80分及以上为“优良”,70分及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
206.BC③ 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月评定无“不合格”等级的,且有“优良”等级的季度确认为“优良”。
207.BC③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月评定有2次及以上“不合格”等级的,季度确认为“不合格”,
208.BC③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季度确认优良的次数大于等于总次数的12,且季度确认无不合格的施工现场,竣工确认为“优良”。
209. BC③ 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季度确认总次数的13或3次或连续2次不合格的施工现场,竣工确认为“不合格”。
210. C③总站将根据日常抽、巡查及各类专项检查情况审查施工现场的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状况和竣工的确认等级。
211. A①本市总、分包单位企业每月均应对所属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进行全面检查和考核。
212. A②本市施工企业应按照所属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率要求、《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及有关标准进行年度自评。
213. AC①本市施工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自评资料于次年1月10日前报送对应的考核管理部门实施年度考核。
214. A②施工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年度考核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215. A②企业按照《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及有关标准,经评定达到合格等级;所属施工现场的合格率和优良率均达到规定要求;且按规定对所属施工现场定期检查到位的,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结论为“合格”。
216. BC③对未在网上增报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的分包单位企业,现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再予以增报及认定。
217. B③对于不积极配合,现场班组管理不善的分包单位企业,总包单位企业可判定其安全质量标准化为“不合格”。
218. BC③分包单位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的“不合格”结论,不影响管理到位的总包单位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的考核等级。
219. AB② 对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不达标的企业、施工现场的处理包括: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记分;实施媒体公布;企业及所属工地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与资质资格及招投标管理实施联动;进行安全生产条件复查等5项措施。
(三)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管理考核知识点
(一)(建质[2008]91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的通知
(二)(沪建安质监[2008]第111号)关于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专职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监管的通知
34220.A③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独立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在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21.AC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编制并适时更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与交流;制订企业安全生产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考核评价分包企业安全生产业绩及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等。 
222.C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施工现场检查过程中的主要职责包括:检查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落实情况;监督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责情况;监督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的配备及使用情况;对发现的安全生产违章违规行为或安全隐患作出处理等。
223.AB①企业应当实行建设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度。
224.C①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将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报告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225.C①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包括: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对作业人员违规违章行为有权予以纠正或查处;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有权责令立即整改;对于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有权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等。
226.AC②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应满足规定的要求,并应根据企业经营规模、设备管理和生产需要予以增加。
227.A①总承包特级资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不少于6人;一级资质不少于4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3人。
228.A① 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不少于3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2人。
229.A①劳务分包资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不少于2人。
230.A①施工企业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应依据实际生产情况配备不少于2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31.B③建设工程项目应当组建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232.B③项目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成。
233. B②项目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包括:组织制定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保证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开展项目安全教育培训;组织实施项目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等。
234.ABC③ 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总承包单位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照建筑面积配备。
235.ABC①1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总承包单位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1人。
236.ABC①1万~5万平方米的工程,总承包单位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
237.ABC①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总承包单位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
238.ABC③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总承包单位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照工程合同价配备。
239.B③5000万元以下的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总承包单位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1人。
240. B③5000万~1亿元的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总承包单位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
241.B③ 1亿元及以上的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总承包单位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
242. B③专业承包单位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配置至少1人,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量和施工危险程度增加。
243. BC① 劳务分包单位施工人员在200人及以上的,应当配备3名及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加,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员总人数的5‰。
244. BC②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或致害因素多、施工作业难度大的工程项目,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数量应当根据施工实际情况,在规定的配备标准上增加。
245. BC③施工作业班组可以设置兼职安全巡查员,兼职安全巡查员对本班组的作业场所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246. A③ 本市在对新办企业申领、升级企业更新、企业延期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时,需进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专职管理人员配备条件相符性审核。
247.A③ 本市对包括发生事故或有其它不良业绩在内的企业进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时,需进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专职管理人员配备条件相符性审核。
248.C①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必须直属于企业主要负责人领导,直接向主要负责人述职并接受考核。
249.C③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人员因故被暂扣或收回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期间,不得担任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250C③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履行职责并留有管理痕迹。
251 C③本市对工程项目工程报监受理、开工审核时,要查项目安全管理人员企业委任资料,是否为本企业的职工;施工(总包)单位提供的项目安全管理人员数量;三类人员证书。
252.B③本市对工程施工阶段组建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情况动态监督时,要查现场是否成立了由总包单位牵头组成的项目安全生产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是否为相关单位领导;领导小组的履责情况。
253.B③本市对工程施工阶段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动态监督时,要查总包单位现场实际配置的人员,与报监是否一致,是否在岗,是否合法持证。
254.C③本市对工程施工阶段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动态监督时,要查各分包单位是否按规定配置人员并在岗,是否为本企业的职工,是否合法持证。
255.C③本市对工程施工阶段专职安全员实行企业委派制执行情况动态监督时,要查委任资料;是否定期(每月)将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书面报告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企业是否定期进行考核;履行职责的相关记录。
256.ABC②本市对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专职管理人员配备审核时,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应采取责令立即整改;《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不通过,施工许可证不发放,报监不应受理;安全质量标准化季度确认、竣工评定等级不合格;给予企业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进沪企业暂停招投标等4项措施进行处理。
(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考核知识点
1. 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质[2009]87号)
44257.ABC①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
258. ABC③建设部规定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分为基坑支护及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及支撑工程、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及爆破工程、其他工程七大类。
259.BC③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或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260.BC①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工程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
261.BC③起重机械设备自身的安装、拆卸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262.C② 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悬挑式脚手架工程;吊篮脚手架工程;自制卸料平台、移动操作平台工程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263.BC③建筑幕墙安装工程;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预应力工程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264. 开BC①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为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265.BC②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起重量300kN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高度200m及以上内爬起重设备的拆除工程为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266.BC②搭设高度50m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提升高度150m及以上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架体高度20m及以上悬挑式脚手架工程为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267.BC②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跨度大于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跨度大于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地下暗挖工程、顶管工程、水下作业工程为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268.AC③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269.ABC③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指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270.AB③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271. B①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272.BC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施工安全保证措施应包括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
273.B③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经审核合格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274.AB③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275.B① 不需专家论证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经施工单位审核合格后,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
276.AB①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277.ABC②施工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参加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
278.B①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组成员应当由5名及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
279.B①本项目参建各方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
280.B③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后,专家组应当提交论证报告,作为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修改完善的指导意见。
281.B①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组织实施。
282.AB③实行施工总承包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283.B③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经论证后需做重大修改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论证报告修改,并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284.BC③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285.B①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如因设计、结构、外部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确需修改的,修改后施工单位应当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286.B③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287.BC③施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和按规定进行监测。
288.C③施工单位现场监督和监测人员发现不按照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立即整改;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的,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289.A①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
290.AB①对于按规定需要验收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
291.B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五)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脚手架施工安全管理考核知识点
(一)(建质[2009]254号)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通知
(二)(沪建安质监[2009]第078号)关于加强电梯井内脚手架安全管理的通知
(三)(沪建安质监[2009]第026号)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用钢管、扣件周转材料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54292.BC③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是指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高度超过8m,或搭设跨度超过18m,或施工总荷载大于15kN㎡,或集中线荷载大于20kNm的模板支撑系统。
293.C②高大模板支撑系统专项施工方案的施工安全保证措施应包括:模板支撑体系搭设及混凝土浇筑区域管理人员组织机构;施工技术措施;模板安装和拆除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应急救援预案;模板支撑体系位移的监测监控措施等。
294.B③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搭设前,应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对需要处理或加固的地基、基础进行验收,并留存记录。
295.C② 施工单位应对进场的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承重杆件、连接件等材料的表面观感、重量等物理指标进行抽检。
296.C① 施工单位对进场的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承重杆件的外观抽检数量不得低于搭设用量的30%。
297.C① 施工单位对进场的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承重杆件外观抽检时,发现质量不符合标准、情况严重的,要进行100%的检验。
298.C① 高大模板支撑系统采用钢管扣件搭设时,施工单位应对扣件螺栓的紧固力矩进行抽查。
299. BC② 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搭设完成后的验收人员,应包括施工单位和项目两级技术人员、项目安全、质量、施工人员,监理单位的总监和专业监理工程师。
300.B③ 高大模板支撑系统应优先选用技术成熟的定型化、工具式支撑体系。
301.BC① 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搭设作业人员必须取得建筑施工脚手架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302.BC② 高大模板支撑系统安全技术交底的内容应包括:模板支撑工程工艺、工序、作业要点和搭设安全技术要求等内容。
303.B③ 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的地基承载力、沉降等应能满足方案设计要求。
304.BC③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的地基如遇松软土、回填土,应根据设计要求进行平整、夯实,并采取防水、排水措施,按规定在模板支撑立柱底部采用具有足够强度和刚度的垫板。
305.C① 对于高度与宽度相比大于两倍的高大模板独立支撑系统,应加设保证整体稳定的构造措施。禁止与物料提升机、施工升降机、塔吊等起重设备钢结构架机身及其附着设施相连接。
306.C③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的构造要求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立柱接长严禁搭接。
307.C② 高大模板支撑系统应设置扫地杆、纵横向支撑及水平垂直剪刀撑,并与主体结构的墙、柱牢固拉接。
308.C①  搭设高度2m以上的高大模板支撑架体应设置作业人员登高措施。
309C③搭设高度2m以上的高大模板支撑架体的作业面应按有关规定设置安全防护设施。
310.C①  高大模板支撑系统应为独立的系统,禁止与施工脚手架、物料周转平台等架体相连接。
311.C③ 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搭设过程中,地面应设置围栏和警戒标志,并派专人看守,严禁非操作人员进入作业范围。
312C③高大模板支撑系统上的模板、钢筋及其他材料等施工荷载应均匀堆置,放平放稳。
313.C② 高大模板支撑系统在使用过程中,立柱底部不得松动悬空,不得任意拆除任何杆件,不得松动扣件,也不得用作缆风绳的拉接。
314.C② 施工过程中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的检查项目应包括立柱底部基础;立柱的规格尺寸和垂直度;扫地杆、水平拉杆、剪刀撑等设置;安全网和各种安全防护设施等。
315.C③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混凝土浇筑前,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确认具备混凝土浇筑的安全生产条件后,签署混凝土浇筑令,方可浇筑混凝土。
316.C③ 混凝土浇筑过程应确保支撑系统受力均匀,避免引起失稳倾斜。
317.BC③ 混凝土浇筑过程应有专人对高大模板支撑系统进行观测。
318.BC① 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拆除前,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应核查混凝土同条件试块强度报告。
319.C① 高大模板支撑系统分段拆除的高度不应大于两层。
320.C③ 设有附墙连接的模板支撑系统,附墙连接必须随高大模板支撑架体逐层拆除。
321.C③ 设有附墙连接的模板支撑系统拆除时,严禁先将附墙连接全部或数层拆除后再拆支撑架体。
322.C③ 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拆除时,严禁将拆卸的杆件向地面抛掷,应有专人传递至地面,并按规格分类均匀堆放。
323.C③ 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拆除过程中,地面应设置围栏和警戒标志,并派专人看守,严禁非操作人员进入作业范围。
324.B① 施工单位应有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现场指导。
325.B③ 施工单位应在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现场设专人负责安全检查。
326.BC① 电梯井内脚手架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经验收合格挂牌后方可使用。
327.B① 对超过24米高的电梯井内脚手架,应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328.B① 对连续搭设高度超过50米的电梯井内脚手架,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应进行专家认证。
329.C②租赁企业对使用归还后需再次使用的钢管、扣件,应逐件进行外观质量检查,并按批次进行抽样检测力学性能。
330.C③ 租赁企业发现使用归还后需再次使用的钢管、扣件存在质量问题且无法修复的,应及时报废销毁。
331.C① 上海市建筑五金门窗协会负责实施全市钢管、扣件租赁企业备案制度。
332.ABC①总包单位对工程现场使用的钢管、扣件质量全面负责。
333.C③ 工程现场的钢管、扣件应按不同租赁单位的进料批次有序堆放,使用单位应建立进出场及使用台账,记录租赁企业、生产企业、产品规格、数量、质量保证书、生产许可证编号、查验退货情况、质量检测情况等。334. 钢管、扣件在使用前,使用单位应进行质量检查,抽样复验。
334.BC①钢管、扣件在使用前,使用单位应进行质量检查,抽样复验。
335.C② 钢管复验项目应包含尺寸(外径、壁厚)、抗拉、弯曲等指标。
336.C② 扣件复验项目应包含外观、尺寸、抗滑、刚度、抗破坏、抗拉等指标。
337.C① 钢管承重荷载设计计算应根据钢管实际尺寸进行。
338.BC③未经监理单位审核的钢管、扣件不得使用。
(六)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考核知识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166号)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二)(建质[2008]76号)关于印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通知
(三)(沪建建管(2009)6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的通知
(四)(沪建安质监[2009]第008号)关于加强在用施工升降机流动式起重机安全监管的具体要求
(五)(沪建安质监[2009]第129号)关于加强塔式起重机基础施工安全监管的通知
64339.C③ 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安全技术档案。
340.A BC③ 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技术档案应包括: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备案证明等原始资料。
341.C②  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技术档案应包括: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计运转记录等运行资料。
342.C③ 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技术档案应包括历次安装验收资料。
343.B③ 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应当在签订的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
344.B② 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应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
345.B③ 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
346.C① 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或者自购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
347.A①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
348.C① 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吊具、索具等进行经常性和定期的检查、维护和保养。
349.BC① 使用单位在租期结束后,应当将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记录移交出租单位。租赁合同对建筑起重机械的检查、维护、保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350.B③ 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附着的,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原安装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并按规定组织验收。
351.B③ 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顶升的,使用单位委托原安装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后,即可投入使用。
352.BC③ 禁止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
353.C①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向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
354. BC③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审核安装单位、使用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55.BC①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使用情况。
356.BC① 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357.AC② 本市关于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的类型有产权备案、过户备案、进沪备案。
358.C① 本市负责具体实施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的机构为上海市建设安全协会。
359.C② 本市需备案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包括:流动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高处作业吊篮、物料提升机、附着升降脚手架。
360.C②  本市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需提交的资料包括: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设备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有效凭证;设备性能参数等资料。
361.C①符合产权备案条件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由上海市建设安全协会发放设备IC卡。
362.C①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办理过户备案时,除需提供产权备案资料外,还需提供设备IC卡(产权登记证)、设备评估报告。
363C③由外省市过户到本市的建筑起重机械设由上海市建设安全协会发放设备IC卡。
364C③工商注册在外省市的产权单位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在沪使用时须办理进沪备案。
365.C① 工商注册在外省市的产权单位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办理进沪备案时,除需提供产权备案资料外,还需提供工商注册地颁发的“产权登记证”。
366.C③ 需到外省市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上海市建设安全协会审核后,出具《上海市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登记证》,同时收回设备IC卡。
367.ABC② 本市规定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在进场安装前,以及准备拆卸前,应当由施工总包单位到工程监督部门办理安装、拆卸告知。
368.C② 本市规定,办理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告知手续时,应提供: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安装(拆卸)工作技术交底;安装(拆卸)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安装(拆卸)合同及安全协议书原件;安装(拆卸)单位与施工总包单位签订的安全协议书原件;进场及安装前对基础、金属结构件、安全装置及主要部件的验收记录等资料。
369.B① 本市规定,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经安装单位安装完毕并自检合格后,由施工总包单位进行检测申报。
370.C② 市建设机械检测机构在接受建筑起重机械检测申报后,按规定要求开展安装质量检测,及时将相关检测信息进行网上登记,并发放检测报告。
371.BC② 本市规定,施工总包单位在收到市建设机械检测机构发放的建筑起重机械检测报告后,及时对使用工况、条件、人员及检测整改项目等进行使用验收。
372.B① 本市规定,施工总包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使用验收合格后,应向市建设机械检测机构申请办理使用登记。
373.C② 本市规定,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时,需提交:起重机械安装检测报告;使用验收资料;驾驶员、指挥等特种作业人员证书复印件;日常维护保养合同;起重机械安全使用管理制度等资料。
374.C① 市建设机械检测机构对符合使用要求的设备发放《上海市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
375.BC③ 本市规定,建筑起重机械在转场使用前,须经具备条件的维修单位维修保养。
376.C③ 上海市建设机械行业协会负责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单位、设备产权单位及维修保养单位的审核登记。
377.C① 本市要求,施工升降机须有切实有效的防冲顶机械措施。
378.C① 本市要求,机械检测机构要将施工升降机超载保护装置作为检测保证项目。
379.C③ 本市要求,各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应制定控制,施工升降机超载的管理及考核制度。
380.C① 本市要求,施工升降机操作人员应按规定严格控制乘载人数和载物重量,现场安全管理人员、监理人员应定期巡视。
381.C② 本市要求,施工升降机每次加节后均应完成验收,提交验收资料,使用单位、监理单位审核通过后方可使用。
382.B① 本市要求,施工升降机的使用应明确维修保养单位。
383.C① 本市要求,流动式起重机操作前,必须对起重机的地耐力和坡度按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进行检查。
384.BC③ 本市要求,流动式起重机在临近基坑的施工区域进行起重施工,其基坑加固措施必须符合要求。
385.C② 本市要求,同一工地内流动式起重机易地施工作业时,须对施工区域内的地耐力和坡度重新检查和确认。
386.B③ 本市要求各种起重施工作业必须配备指挥。
387.C① 本市要求,各种起重施工作业前,必须进行试吊,同时检查各类保险装置是否齐全有效。
388.C③ 本市要求,操作人员在起吊重物时,应对照起重能力参数,严禁超载。
389.C③  本市要求,按规定可不设置起重力矩限制器的小吨位流动式起重设备,带载变幅时,应确认起重量。
390.C①本市规定,当载荷达到流动式起重机额定起重量90%及以上时,严禁下降起重臂。
391.B① 本市规定,当两台流动式起重机同时作业时,须制定专项方案。
392.BC② 本市要求,起重吊装前由总包单位对施工场地、操作工序、驾驶、指挥等作业人员有效证件、机械设备进行验收。
393.BC① 本市规定,流动式起重机驾驶员获证不满一年的操作人员不得单独作业。
394.C① 本市要求机管员、流动式起重机械机管员驾驶员、指挥等相关人员应完成备案手续。
395. AB①本市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组织塔机基础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经公司技术负责人审批。
396.C② 本市规定,塔机产权或租赁单位应向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供塔机使用说明书,详细说明基础尺寸及其地耐力要求、非工作状态下最大弯矩、基础最大承载力和水平力,以及工作状态的扭矩。
397.BC③ 本市规定,塔机产权或租赁单位、塔机安装单位应参与总包单位组织的塔机基础验收。
398. C③ 本市规定,审核认证机构应参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审核要点实施对塔机基础施工的审核。
399. B①本市规定,凡与塔机说明书提供的基础型式不一致的,需根据相关要求进行专家论证。
400. C②  本市规定,塔机基础专项施工方案应阐述工程地质情况(附地质报告);地基承载力的要求;塔机基础加固措施;基础施工作业要求等内容。
401. B③ 本市规定,当地基承载力达不到塔机使用说明书规定的要求时,塔机基础必须采取加固处理。
402.C② 本市规定,塔机基础加固后,应确保塔机基础抗倾翻稳定性计算及地面压应力计算符合塔机在各种工况下的技术条件规定。
403.BC③ 本市规定,塔机基础在选择桩基加固型式时,宜优先使用钻孔灌注桩。
(七)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生产操作人员管理考核知识点
(一)(建质[2008]75号)关于印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
(二)(建办质[2008]41号)关于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
(三)(沪建交〔2009〕243号)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和持证上岗管理工作的通知
(四)(沪建建管[2009]61号)关于上海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和持证上岗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五)(沪建交〔2008〕683号)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对建筑业生产操作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工作的通知
74404.ABC③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作业的人员。
405.AC③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406.C③  申请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407.ABC①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采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统一样式。
408.C③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在全国通用。
409.AC③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变动工作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非法扣押其资格证书。
410.AC③ 持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受聘于建筑施工企业或者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方可从事相应的特种作业。
411.B① 首次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人员,用人单位在正式上岗前安排不少于3个月的实习操作。
412. A③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用人单位应当与持有效资格证书的特种作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
413.AC③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用人单位应当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管理制度。
414.C①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有效期为2年。
415.C①  操作资格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期复核手续。
416.C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申请延期复核,应当提交:体检合格证明;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证明或者继续教育证明;用人单位出具的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记录等资料。
417. C① 在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有效期内,违章操作记录达3次(含3次)以上的,延期复核结果为不合格。
418.C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条件包括:初中及以上学历;近三个月内经二级乙等以上医院体检合格,且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等。
419.C①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理论的考核,60分为合格。
420.C①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技能的考核,70分为合格。
421C③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理论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参加安全操作技能考核。
422.C③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均合格的,为考核合格。
423.B①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实习操作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指定专人指导和监督作业。
424.C③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实习操作期满,经用人单位考核合格,方可独立作业。
425.C① 本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由上海市安质监总站负责。
426.C①本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理论技能考核机构为上海市建设行业岗位考核指导中心。
427C①上海市建设安全协会负责《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办证与发证工作。
428.ABC② 本市规定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包括: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吊篮安装拆卸(操作)工;桩工机械安装拆卸(操作)工;建筑焊割(操作)工; 建筑电工; 普通脚手架架子工; 附着升降脚手架架子工。
429.C① 本市规定特种作业人员每年必须参加不少于24小时的继续教育培训。
430.C② 本市规定,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连续一年内有2次违章记录的;或因违章操作,导致发生财产损失事故的;或因违章操作,导致发生人员伤亡事故的,必须通过定点强化培训经考试后方可上岗。    
431.C① 本市规定,被依法处以撤销操作资格证书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2年内不得重新申领操作资格证书。
432.C③ 建筑企业自有技术工人是指与本企业签订固定期限一年及以上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持有劳动保障部门、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共同核发的《职业资格证书》的务工人员。
433.A③ 本市注册的建筑劳务企业的自有技术工人数量以及等级比例配置应当符合相应资质要求。
434.AB① 以工地务工人员总数为基数,本市建筑工地2010年生产操作工人持证上岗的比例不低于60%。
435.AB③ 凡未达到建筑工地生产操作工人持证上岗比例要求的,将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对该建筑工地的总包企业进行处理。
436.A③ 本市对建筑企业组织务工人员参加初、中、高级职业技能鉴定且成绩合格,可对该企业垫付的技能考核费予以全额补贴。
(八)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考核知识点
(一)(沪建交[2006]445号)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二)(沪建安质监[2006]第170号)关于落实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若干规定
(三)(沪建建管[2007]079号)关于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监督管理若干事项 的     通知
84437.ABC② 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用于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
438.AB① 对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有特殊措施要求,可结合工程实际情况,依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另行立项,一并计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439.AB① 危险性较大工程应当根据经专家论证审核通过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来确定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内容。
440.B② 依法进行工程招投标的项目的投标人应结合工程特点、工期进度、作业环境,以及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制定的相应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方案进行报价。
441.AB① 依法进行工程招投标项目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报价不应低于招标文件规定最低费用的90%。
442.AB②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预付、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
443.AB③ 创建文明工地的,可以在原约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基础上适当提高,由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中约定。
444.AB① 工程施工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30%。
445.AB③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法规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向分包单位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446.AB③ 总承包单位不按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造成分包单位不能及时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导致发生事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主要责任。
447.AB①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承发包合同时,均应同时约定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使用和管理的相关内容及违约责任。
448.B③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承发包合同时,合同应附详细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范围清单。
449. B③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范围清单项目内容应注明材质、使用部位、使用周期;创建文明工地的,增加费用另行注明。
450. B③ 承发包合同中应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预付的时间节点与额度。
451. AB③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合同应报受监安监站备案。
452. B① 施工单位根据合同约定和使用计划,至少应提前3个月,提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申请。
453. B③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申请由总包单位审核后,经监理单位审批后,报建设单位拨付。
454.B③ 总包单位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申请的审核人员应包括项目经理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455.AB③ 工程总包单位对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负总责。
456.BC③  现场项目经理应负责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组织实施。
457.A① 工程总包单位应根据合同约定,定期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支付、落实情况记录,报送监督部门备案。
458.AC① 施工企业应不少于每季度一次,组织等相关职能管理部门对所属工地现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459.AB③ 因未及时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导致发生事故的,将追究相关责任单位的法律责任。
460.ABC②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落实情况将列入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动态考核。
461.AB③ 现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落实不规范的,不得评为安全质量标准化的合格工地,不得参与文明工地等评优工作的评比。
462.AB③ 对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收支使用情况,财务应单独立帐,确保专款专用。
463.AB① 投标人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表应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与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内容相一致。
464.A① 采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等各类计价规范计价的工程,应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定》要求确定费率。
465.AB① 采用各类定额计价的工程或非招标发包项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得低于工程总造价的2%。
466.B③ 建筑施工企业均应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表留存工地备查,并建立措施费用使用管理台帐。
94(九)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考核知识点
(一)(建质[2008]47号)关于进一步开展建筑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二)(沪建交[2008]231号)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交通行业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沪建安质监[2008]第042号) 关于本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统计上报工作的通知
467.ABC②  建设部规定隐患排查的具体内容包括:建设工程各方主体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方案的制定、论证和执行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演练及有关物资、设备配备和维护;建筑施工企业、项目和班组的安全检查和整改落实;事故报告和处理等。
468.ABC③ 建设部要求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与建筑安全治理重点结合起来。
469.ABC③ 建设部要求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与加强建筑企业安全管理和技术进步结合起来。
470.ABC② 建设部规定隐患排查治理以防范脚手架、建筑起重机械事故和规范安全防护用品的使用为重点。
471.C② 建设部规定,脚手架工程隐患排查治理的主要内容为:搭设方案的编制、审批、交底、验收及使用等情况。
472.C② 建设部规定,模板支撑系统隐患排查治理的主要内容为: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批、专家论证、交底、验收等情况。
473.C②建设部规定,建筑起重机械隐患排查治理的主要内容为:备案登记、安装、拆卸、检测、验收、使用、维修保养等情况。
474.C② 建设部规定,安全防护用品使用隐患排查治理的主要内容为:安全帽、安全带和安全网等安全防护用品的采购、查验、使用情况。  
475.AB③ 本市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要求是“排查要认真、整治要坚决、成果要巩固、杜绝新隐患”。
476.AB③ 本市隐患排查治理的工作要做到“五个落实”(组织落实、措施落实、资金落实、时间落实、责任落实)。  
477. AB③ 本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以企业为主,实行归口管理、分层督办。
478.AB③ 按照“条块结合、属地监管”的原则,本市隐患排查统计工作分市安质监总站、区县安监站、外省市沪办建管处三大块。
479.A① 市安质监总站负责本市特级、一级施工企业的隐患排查统计工作。
480.A① 区县安监站负责辖区两级及以下施工企业的隐患排查统计工作。
481.A①外省市沪办建管处负责进沪施工企业的隐患排查统计工作。
482.ABC①本市隐患排查统计上报包括工地(总包单位)、施工企业、区县监督站及沪办(包括中央直属企业)建管处三个层面。
483.ABC③ 本市隐患排查分别结合安全质量标准化的周、月、季的查评等工作,按时统计、填报相关报表,上报归口管理单位。
484.BC①工地(总包单位)每季度末前,应向所属企业和受监安监站上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表(工地填报)》。
485.A① 施工企业在每季度末,应向相关部门报送《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表(施工企业填报)》。                                                                           
104(十)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考核知识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二)(建质[2007]257号)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三)(沪建安质监[2009]第127号)关于规范本市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现场信息采集及调查的通知
(四)(沪建安质监[2009]第130号)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因工死亡事故“四不放过”工作的通知
486.ABC③ 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87.ABC③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1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88.ABC③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489.A③ 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490.ABC③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491.ABC③ 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492.A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或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或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93. ABC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或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或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或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处以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94.A①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事故等级对其处以罚款。
495.A①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事故等级对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96.BC①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施工单位负责人报告。
497.A① 施工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498. BC①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499.AB③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500.AB② 事故报告内容包括:事故的简要经过;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事故的初步原因;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
501.ABC①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502.A③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人民政府的授权或委托组织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
503.A①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人民政府对事故的批复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事故相关责任者实施行政处罚。
504.A③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人民政府对事故的批复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因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导致事故发生的施工单位给予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505.A②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人民政府对事故的批复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事故负有责任的相关单位给予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
506.ABC②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人民政府对事故的批复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注册执业资格人员给予罚款、停止执业或吊销其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的处罚。
507.B③  本市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工程所属安监站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开具工地全面停工单。
508.AB③ 本市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区县(专业)安监站将采集的信息输入至市建筑建材管理系统(事故管理部分)。
509.B③ 本市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市安质监总站将派员对事故工地进行综合检查,对《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信息表》进行复核。
510.B③ 工程所属安监站在确认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的证书已交给总站审查后,方可开具事故工地的复工单。
511A②. 工地发生因工死亡事故后,事故涉及单位应立即各自成立事故“四不放过”工作小组,各单位的安全生产负责人担任组长。
512.B①事故“四不放过”工作小组应对事故原因进行技术与管理分析,并形成《事故原因分析报告》。
513.AB② 本市要求事故“四不放过”工作小组的《事故原因分析报告》应着重分析: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安全质量标准化、重大危险源、隐患排查等安全管理措施是否有效施行;安全管理程序是否符合现行规定;各种安全教育是否有序开展;项目部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失职行为等情况。
514.A①本市要求事故涉及单位应根据事故调查报告及事故原因分析报告,在事故涉及单位权限内对有关事故责任人员进行处理(包括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等)。
515.A① 本市要求生产安全事故相关企业依据事故技术与管理分析报告,由企业安全生产负责人牵头制定企业的整改计划。
516.A① 发生因工死亡事故后,施工企业应根据整改计划对安全管理制度、责任制进行疏理、修订。
517.A③ 发生因工死亡事故后,本市要求施工企业委托中介机构依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重新进行评价。
518.AB① 本市要求企业建立因工死亡事故通报公示制度,及时在全公司及所属工地醒目处予以公示。
519.AB① 本市要求因工死亡事故涉及单位事故后应制定安全教育计划,从管理人员到一线作业人员全员分级(阶段)教育。
520.ABC③ 本市规定工地发生因工死亡事故后应立即停工,配合企业事故“四不放过”工作小组进行事故原因分析。
521.B③ 本市要求在项目部管理范围内落实企业对项目部因工死亡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将事故的处罚结果在工地醒目处予以公示。
522.B③ 本市要求发生因工死亡事故工地根据公司制定的整改计划落实工地整改;整改完成后委托中介机构对工地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进行审核。
523.BC③ 本市要求对发生因工死亡事故工地全体作业人员重新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524.A① 本市要求发生因工死亡事故责任单位应及时将《事故原因分析报告》、责任人员的处理结果等提交给工程受监(所属)站。                                                     
525.A① 工地发生因工死亡事故后三天内,由市总站对施工企业的资质资格进行审查,期限为一个月。
526.A③ 工地发生因工死亡事故后三天内,由市总站对施工企业进行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吊销处理。
527.ABC② 根据发生因工死亡事故的调查,本市对施工、监理企业、中介机构及有关人员的资质资格进行降级、暂扣、吊销等处罚。
528.ABC③ 根据因工死亡事故的调查,本市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对施工、监理企业及其三类人员、总监理工程师等实施诚信记分处理。
529.B③ 本市工程受监(所属)站应对发生因工死亡事故的工地开具停工整改指令书,并对其进行复工前复查。
114(十一)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环保便民工地管理考核知识点
(一)(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18号)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二)(沪建安质监[2008]第015号)关于进一步深化文明施工工作的具体要求
(三)(沪建建管[2008]26号)关于公布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便民十八法的通告
(四)(沪建建管[2008]68号)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环保、便民工地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530.BC② 文明施工是指在建设工程和房屋拆除等活动中,按照规定采取措施,保障施工现场作业环境、改善市容环境卫生和维护施工人员身体健康,并有效减少对周边环境影响的施工活动。
531. B③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文明施工书面意见,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明确文明施工的具体措施,并予以实施。
532. B① 除管线工程、水利工程以及非全封闭的城市道路工程、公路工程外,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四周设置连续、封闭的围档。
533. C③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围档应当采用符合规定强度的硬质材料,基础牢固,表面平整和清洁。
534.C① 内环线以内地区和内环线以外的居住密集区以及主要道路和景观区域的施工现场,围档高度不低于2.5米。
535.C① 距离住宅、医院、学校等建筑物不足5米的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具有降噪功能的围档。
536.C③ 管线工程、水利工程以及非全封闭的城市道路工程、公路工程的施工现场,应当使用路拦式围档。
537.B① 除管线工程以及爆破拆除作业外,施工现场脚手架外侧应当设置整齐、清洁的绿色密目式安全网。
538.B③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易产生噪声的作业设备,应设置在施工现场中远离居民区一侧的位置,并在设有隔音功能的临房、临棚内操作。
539.C① 夜间施工不得进行捶打、敲击和锯割等作业。
540.C③在施工现场不得进行敞开式搅拌预拌砂浆作业。
541.B①在施工工地内,应设置车辆清洗设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设施。
542.C① 对建筑垃圾在48小时内不能完成清运的,应采取遮盖、洒水等防尘措施。
543.C③ 在施工现场处置工程渣土时应进行洒水或者喷淋。
544.C① 城市道路工程或者管线工程施工,需要开挖沥青、混凝土等路面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用覆罩法作业方式。
545.C③ 在城市道路上开挖管线沟槽、沟坑,当日不能完工且需要作为通行道路的,施工单位应当在该道路上覆盖钢板,并将钢板嵌入路面,使其与路面保持平整。
546.C③施工单位进行电焊作业或者夜间施工使用灯光照明的,应当采取有效的遮蔽光照措施,避免光照直射居民住宅。
547.C③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沉淀池和排水沟(管)网,确保排水畅通。
548.C③ 施工单位应当对工地泥浆进行三级沉淀后予以排放,禁止直接将工地泥浆排入城市排水管网或者河道。
549.C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堆放工程渣土的,堆放高度应当低于围档高度,并且不得影响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和各类管线、设施的安全。
550.B① 除城市道路工程、管线工程施工以及抢修、抢险工程外,建设工程或者房屋拆除需要在夜间22时至次日凌晨6时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向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办理夜间施工许可手续。
551.B②建设工程项目的外立面紧邻人行道或者车行道的,施工单位应当在该道路上方搭建坚固的安全天棚,并设置必要的警示和引导标志。
552.B③ 因建设工程施工需要,对道路实施全部封闭、部分封闭或者减少车行道,影响行人出行安全的,施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通道。
553.B③ 施工现场生活区和作业区应分隔设置。
554.BC② 施工现场生活区应设置饮用水设施、盥洗池和淋浴间、水冲式或者移动式厕所、密闭式垃圾容器。
555.C③ 施工现场生活区厕所应由专人负责冲洗和消毒。
556.C③ 施工现场生活区生活垃圾应当放置于垃圾容器内并做到日产日清。
557.C②在生活区设置食堂的,应当依法办理餐饮服务许可手续,并遵守食品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
558.C①在生活区设置宿舍的,每间宿舍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3平方米。
559.C③ 工地大门应采用金属封闭式制作,确保牢固可靠。
560.C②居住密集区及区县、城镇中心区域的建筑工地围墙应适当进行美化处理,做到有一定的造型,并配有色彩,宜配置夜间灯光照明。
561.BC①施工单位应在工地围墙施工完毕后组织相关人员验收。
562.C①工地利用原有老围墙的,必须先对围墙进行全面检查、验收。
563.B③ 施工单位应制定并落实建筑工地大门、围墙、围网的施工管理制度,确保大门、围墙、围网牢固可靠,并做好日常维修保养工作。
564.B①工程开工、获准夜间施工实施爆破拆除的,必须提前三天向社会张贴诚信告示。
565.B① 建筑工地施工项目距离民宅在10米以内的,工程参建各方项目负责人应当主动走访紧邻民宅,踏勘情况,了解实情,制定慰民方案,主动为居民排忧解难。
566.B①建设工地采用强光照明,+00线以上照明灯具的安装高度不得高于作业面临边围档(含脚手架)高度5米。
567.C③紧邻街坊(人、车通行道)的新建、改扩建工程和建筑物外立面装璜工程,施工立面紧邻的街坊(人、车通行道)上空必须搭设紧挨施工脚手架的、坚固的、无透视性的防坠物保护棚。
568.C③对工地内所有排水管网和进入市政排水管网的接口井,必须经常疏通和挖掘淤泥。
569.C① 工地出入口必须配置冲洗用水和设备,其门内侧铺设尽门长度、宽度不少于3米的麻袋或地毯并加湿,驶出工地的车辆带泥轮胎必须进行冲洗。
570.C③拆除施工脚手架必须使用机械吊运或采用人传人拆卸方式,禁止摔抛重放。
571.C②工地内建筑垃圾必须集中堆放在具有防扬尘功能、相对封闭的库房、堆场之内。
572.C③ 在建筑工地内装运建筑渣土,现场指挥要严格控制渣土装载高度,禁止超出挡板沿口。
573.AB① 属于书面投诉文明施工案件的处理结果,由工地施工企业一周内书面答复部门和单位。
574.AB③建设单位牵头建立创建环保便民工地的责任体系,组织签定“上海市建设工程创建环保、便民工地承诺书”;施工总包单位负责具体落实;监理单位负责日常督促。
575.B①工程开工后10天内应在工地大门显要位置设置“上海市创建环保便民工地承诺牌”。
576.BC①新开工地在开工次月的25日前,建设单位应根据“上海市建设环保、便民工地考核评分表”的内容进行自评。
577.BC③各监督机构对确认合格的工地实施挂牌,即在工地门外张挂“上海市创建环保、便民工地合格牌”。
578.BC②《上海市建设环保、便民工地考核评分表》考核内容共23项,其中垃圾清理、车辆运输、交通排堵、便民措施、值班受理等为否决项。
579.C①环保、便民工地评分实得分值大于90分,且未涉及评分表中否决项内容,则为合格。
580.C①监督机构月(季)度考核评分结论为不合格、在抽巡查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或有扰民投诉或媒体曝光并经查实的环保、便民挂牌工地,立即予以摘牌。
581.B①不设置环保、便民承诺牌,或不达标的工地,其相关单位,不得参与各类市级创优活动。
582.C①被摘牌的环保、便民工地,应立即落实整改,一个月以后方可重新评价推荐,确认挂牌。
(十二) 建设工程班组安全管理考核知识点
1. 关于贯彻落实《建设工程班组安全管理标准》相关工作的通知
  (沪建安质监[2010]47号)
124583.ABC③各施工企业和建筑工地,有重点,在各项目部、班组开展学《班组安全管理标准》、用《班组安全管理标准》、实施《班组安全管理标准》的活动,推进本市班组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
584.ABC③ 施工企业应明确企业、工地、班组三级层面的工作要求,落实责任制,全面、及时推进、指导各工地开展班组安全管理工作。
585.ABC②总包单位应将《班组安全管理标准》作为分包单位进场准入、日常考核以及清退的依据。
586.BC③分包单位应依据《班组安全管理标准》提供合格的班组、班组长及安全协管员。
587.ABC①分包单位应依据《班组安全管理标准》加强自我管理,通过分包——班组——组员的逐级管理,将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到人。
588.BC② 建筑工地应严格执行《班组安全管理标准》强制性条文,落实班组实施班前、班中、班后十八个动作和记录表要求。
589.BC①建筑工地应将对班组的检查→考核→奖惩→处罚一系列的行为管理贯穿于施工全过程。
590.BC①新进现场工作期限在三个月内的工人要佩戴明显的识别标志(安全帽、胸卡或臂章),明确一名工龄在五年以上的带教师傅。
591.BC③ 班组应做好考勤记录,及时将当天作业人员的动态情况报告项目部,
592.BC①相关项目管理人员应督促班组如实考勤并及时上报,及时掌握班组人员到岗数量、作业点分布、危险作业内容等情况。
593.C③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管理人员在日常巡查过程中,应加强对班组班前、班中、班后自我管理状况、班组长、班组安全协管员职责落实情况的考核。
594.BC③各监督站应将《班组安全管理标准》作为日常监督工地的依据,对违反强制性条文的,应责令整改并依法予以处理;对违反一般条文的,应责令整改。
595.ABC①施工现场实施《班组安全管理标准》的情况将作为安全质量标准化确认的依据;安康杯、文明工地等创优评比的依据。
发表于 2012-12-25 14:09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太牛了,这都有
发表于 2015-4-7 15:27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啦,谢谢楼主。
发表于 2016-8-11 13:49 | 显示全部楼层
厉害!!!温州博士安全用品有限公司(原温州贝迪)是一家致力于倡导"预防安全为主,上锁安全为辅"的安全理念,提供安全挂锁、安全阀门锁、安全缆绳锁、搭扣锁、断路器锁、脚手架挂牌及锁具工作站等解决方案的安全锁具厂家。联系电话;0577-57123009    www.badysaf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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