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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志

关于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的几点思考

热度 9已有 622 次阅读2010-4-26 15:23

关于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的几点思考
摘 要:认定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应注意理解“不报或谎报”、“安全事故情况”、“贻 误事故抢救”等客观方面的构成要素;本罪与其他安全事故犯罪发生关联适用时,应数罪并 罚;本罪与滥用职权罪或玩忽职守罪发生关联适用时,应以本罪论处;本罪属于过失情节犯 ,而过失情节犯是存在一定的内在冲突的,将本罪规定为过失情节犯属于立法缺陷,因此有 必要将本罪中的“情节严重”修改为“造成严重后果”,即通过抛弃情节犯、规定过失犯的 危害结果要件来完善本罪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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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评论 评论 (2 个评论)

回复 文山律师 2012-1-4 11:42
宣传安全知识 行善积德 传播安全文化 功德无量 祝安全工作者万事如意
回复 anquanying 2014-6-22 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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