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 册 登录
注册安全工程师论坛 返回首页

scyangchi的个人空间 http://www.anquan.party/?627 [收藏] [复制] [分享] [RSS]

日志

新刑法修正案

热度 4已有 640 次阅读2012-3-16 12:41 |个人分类:杞人忧天|

全国人大已于近期通过新刑法修正案,社会尤为关注的73条。你怎么看待?

《刑诉法(修正案)》第七十三条: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指定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监视居住的原因和执行的处所,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发表评论 评论 (1 个评论)

回复 huangjianyou 2012-9-8 10:22

facelist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评论 登录 | 注 册

删帖申请|版权声明|手机版|Archiver|anquan.party

GMT+8, 2024-5-2 22:20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23 Discuz! Team.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