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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志

【转】注安师:缘何叫好不叫座

热度 3已有 1103 次阅读2009-11-13 11:43 |

 鱼与熊掌,能否兼得?抑或是舍鱼而取熊掌?这不是一件难于决定的事。难的是如何兼得?如何取舍?一句话,千万别让它们在权与利的漩涡中扭曲变了形。
  
 一剖成二为哪般?

  注安师制度实施后不久,国家总局又推出安全评价制度。这一石激起千层浪,基层安监人员对此彼有反感。这不是小孩过家家,多个孩子没关系,反倒会更加有意思。诺大的国家总局不能因“钱”景广阔,就可任意作为。或许此举的利弊一时半会儿无法显现出来,但它必会造成注安师执业资格制度的混乱及人才的浪费,事必影响安全形势。这一作法实属欠妥。

   首先,《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局12号令)和《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局13号令)相抵触,违反了法的统一性。如果说注安师没有安全评价的权利,这和《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相互矛盾。《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中注安师的执业范围包括:“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评价或安全评估”;而《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中也有注安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监督检查、安全技术研究和安全检测检验、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估、危害辨识或危险评价等工作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和参与重大危险源检查、评估、监控,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和登记建档工作。”的权利。这两款已明确了注安师有进行安全评价工作的法律地位。

  其次,《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法律效力要高于《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按国家《立法法》,两个以上部委联合会签的规章制度要高于一个部委单独颁发的规章。如果说对《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有异议,应该是人事部与安监总局共同做出解释,或者由全国人大责令改正,而非安监总局自己弄出另一个规定来混淆视听。直白的说,作为国家总局行事也不能违背法律,也要懂法知法而后行法。

  再者,如果是为了更好地开展安全工作,大可不必再出什么规定之类的,完全可以如同学校分科一般,可以有不同的侧重,分选不同的专业: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技术等,但前提是必须是取得注安师证书,必须有承担法律责任的约定,这样才会避免出现注安师无用武之地,安全生产形势紧迫的尴尬局面。

 
 资历与学历的较量

  注安师的实施让多年从事安全工作的人员看到了希望,大家争先恐后报名考试,没曾想,两年下来却是心酸。为何?资历与学历在这里展开了激烈较量,其结果是在现场工作了多年的有资历者败在了有高学历却无资历的年轻人手里。如果说这些通过考试的高学历持有者能够独立工作,本也无可厚非。荒唐的是:手里拿着个本本,工作却无从下手。这让人啼笑皆非的结果,也让人担忧的怪现象,就发生在实施注安师制度之后。

  安全乃综合学科,相对不同行业不同工种有其通用性也有独特性,这不是靠几天几夜背书背下来,而是一朝一夕,逐年累月积攒起来的。没有一定专业知识、经验,怎么从事工作?这好比注册医师制度的实施,在成为注册医师之前,首先得学会治病救人,必须要有从医的经验与本领。难不成针都不会打、听诊器还不会用,就拿了个医师证开诊所、医患者,这可是人命关天,不是随意信手拈来的什么东西。同样的道理,安全也事关生命财产,单靠意识与热情干不了。

  虽说《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中规定,申请参加注安师执业资格考试前提是:“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相关学历或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至少满1年”,可还是有上述现象的出现。我想这与国人乐善好施、不愿轻易得罪人、徇私情的心理不无关系,相关人员在资格审核时睁一眼闭一眼,不那么较真也就不足为怪。但最为重要的一点却是没有赋予注安师足够的法律权利、地位与必要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风险,也没有因注安师的失误,审核人员要承担连带责任的说法,自然就会产生为拿证书而拿证书,多个证书多条道的证书专业户。人们不禁为以后的安全工作担忧起来,这样的现象是万万不能持续的,在安全领域千万不要蔓延开来。

  注册安全工程师,一路走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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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评论 评论 (2 个评论)

回复 jiabaofang 2009-11-13 23:53
回复 语诺 2009-11-28 17:05
有学历的人经过时间的磨炼一定会成熟的更快,而光有资历没有学历相比之下对新事物接受要慢得多,我信奉一句话:有管下一代怎么不济,事业总要交给下一代。相信一代更比一代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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