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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志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热度 4已有 588 次阅读2010-2-2 21:28 |个人分类:安全|

镇江市丹徒区谏壁港务公司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公司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是港区范围内的一切部门、人员、车辆、船舶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贯彻“以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 总经理是公司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公司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 公司落实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

第六条 总经理的消防安全职责:

(一) 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公司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公司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 将消防工作与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三) 为本公司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 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五) 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 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义务消防队;

(七) 组织制定符合本公司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每年实施至少一次演练。

第七条 公司安全科是本公司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安全科长是消防安全管理人。

安全科长协助总经理做好公司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对总经理负责。其职责如下:

(一) 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 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三) 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四) 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五) 组织实施对本公司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六) 组织管理义务消防队;

(七) 组织开展对员工进行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总经理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总经理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 在公司订立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合同时,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公司统一管理。

第九条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公司应当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条 下列范围是公司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一)危险货物1#2#作业区;

(二)化学物品的仓库、储罐;

(三) 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部位;

第十一条 各部门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

严禁下列行为:

(一) 占用疏散通道;

(二) 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三) 在生产、工作等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

(四) 其他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

第十二条 港区发生火灾时,应当立即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务必做到及时报警,迅速扑救火灾,及时疏散人员。

各部门应当为公安消防机构抢救人员、扑救火灾提供便利和条件。

火灾灭后,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的情况,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四章 动用明火的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港区全范围禁止吸烟、禁止使用明火。禁止产生明火的机动车进入。

第十四条 凡是从事电焊、气焊、气割等能够产生火花的工作都属于动火作业。从事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第十五条 按动火作业的危险程度,结合实际情况,动火作业分为二个级别:危险动火作业、一般动火作业。

第十六条 危险动火作业的管理

(一) 危险动火作业的范围

1)危险货物1#2#作业区;

2)化学物品的仓库、储罐;

3) 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部位。

(二)危险动火作业许可证的申请

施工部门提前一天(突发事故情况除外)提出申请,填写动火许可证,动火许可证上要详细写出动火安全措施。由施工部门的主管领导及生产部门主管领导签字后,报公司安全部门,报公司总经理批准才能动火。

动火工程应接受公司安全部门的监督和检查。事前切断一切可燃物、助燃物,用足够的不燃材料与周围设备、管道、孔洞隔离。

第十七条 一般动火作业的管理

(一) 一般动火作业的范围

港区范围内除危险动火作业范围外的所有动火作业。

(二)一般动火作业许可证的申请

施工部门提前两小时(突发事故情况除外)提出申请,填写动火许可证,动火许可证上要详细写出动火安全措施。由施工部门的主管领导及生产部门主管领导签字后,报公司安全部门批准才能动火。动火工程应接受公司安全部门的监督和检查。事前切断一切可燃物、助燃物,用足够的不燃材料与周围设备、管道、孔洞隔离。

第十八条施工部门及动火所在的生产部门都应做好安全防火措施,互相密切配合。安排现场消防管理人员,备好消防应急设备。

几个动火项目不能合办一张动火作业票。

第五章 防火检查

第十九条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 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是否完好;

(三) 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五)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灭火器进行维护保养和维修检查。对灭火器应当建立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位置、检查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的时间等有关情况。

第六章 火灾隐患整改

第二十一条 公司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第二十二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公司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 违章进入生港区产场所的;

(二) 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三) 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四) 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五)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脱岗的;

(六)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七)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情况以及改正情况应当有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三条 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单位的消防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第二十四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二十五条 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第七章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六条 公司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 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二) 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 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 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五) 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六) 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第八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二十七条 公司成立义务消防队。制定消防应急预案。

第二十八条 公司按照《应急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灭火和疏散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消防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

第九章 消防档案

第二十九条 公司建立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应当详实,全面反映单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安全科应当对消防档案统一保管、备查。

第三十条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二)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三)消防安全制度;

(四)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

(五)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六)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第三十一条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二) 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及维修保养的记录;

(三) 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四) 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五) 有关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

(六) 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七)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八) 火灾情况记录;

(九) 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第十章 奖 惩

第三十二条 公司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内部检查、考核、评比内容。对在消防安全中成绩突出的部门(班组)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者违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应当依照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处理。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依照公司奖惩制度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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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小海牛 2010-2-4 2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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