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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拟实行地震安全评价执业资格认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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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28 16: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日前,山东省拟通过立法规定,实行地震安全性评价人员执业资格注册认定制度,未经注册的,不得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

  记者从省人大常委会了解到,《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修订草案)》经省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初次审议后,相关部门对修订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修改,形成了《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将提交9月25日召开的省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进行第二次审议。

  据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温守信介绍,修订草案修改稿增加了一款规定,即“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认定;未经注册的,不得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注册执业证书不得伪造、出租、转让、出卖”。

  同时,增加了违反规定行为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未经注册的地震安全性评价人员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的,由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伪造、出租、转让、 出卖注册执业证书或者注册执业专用章的,由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注册执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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