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寻觅觅东东 发表于 2014-2-3 20:09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职业病 危害防治评估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统计(2013)1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定于2014年3月至8月开展职业病危害防治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估目的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科学评估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统称省级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状况,进一步推动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采取措施,有效落实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的主体责任,改善工作场所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二、评估组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成立职业病危害防治评估小组,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计司会同职业健康司和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组成,负责组织和实施各省级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评估。三、评估范围2012年底前完成职业卫生监管职责划转的26个省级单位,包括: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四、评估指标(一)用人单位负责人职业卫生培训率。指负责人接受职业卫生培训或包含职业卫生内容的培训,并经安全监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用人单位占审查单位的比率。(二)用人单位劳动者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率。指劳动者接受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或包含职业卫生内容培训的用人单位占审查单位的比率。(三)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检查率。指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劳动者开展定期职业健康检查的用人单位占审查单位的比率。(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率。指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的用人单位占审查单位的比率。(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率。指实施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合同告知的用人单位占审查单位的比率。(六)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设置率。指设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的用人单位占审查单位的比率。(七)职业病危害防治监督覆盖率。指接受安全监管部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监督检查的用人单位占审查单位的比率。五、评估方法职业病危害防治评估采取资料审查与用人单位现场抽查相结合的评估方法。评估小组按照统计学抽样原则,通过“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与备案管理系统”,从每个省级单位 2个市(地)中选取一定行业和企业规模比例的用人单位,对每个省级单位集中进行材料审查60家、现场随机抽查10家。评估小组在材料审查和现场抽查的基础上,对照评估标准确定各省级单位的评估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六、评估材料准备(一)接受集中材料审查的用人单位,要在市(地)级安全监管局的组织下,提供下列评估材料:1.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名单、安全监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颁发的职业卫生培训(或包含职业卫生内容的培训)考核合格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2.用人单位劳动者2013年度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记录或其他证明材料;3.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4.用人单位近2年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的汇总报告,以及不少于10名职工的职业健康检查表原件或复印件;5.用人单位2013年度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6.用人单位近2年内同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或复印件(单位职工较多的,提供不少于10份原件或复印件);7.用人单位分工作场所设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的情况汇总表;8.用人单位2013年度接受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监督检查的记录。(二)随机接受现场抽查的用人单位,要当场提供下列评估材料:1.职工花名册,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人数及其岗位分布情况;2.主要负责人名单、安全监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颁发的职业卫生培训(或包含职业卫生内容的培训)考核合格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3.2013年度劳动者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记录或其他证明材料;4.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5.2013年度职业病危害检测报告;6.近2年的职业健康检查报告;7.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8.2013年度接受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监督检查的记录。七、评估步骤(一)评估准备阶段(3月)。评估小组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评估工作计划,抽样确定各省级单位拟抽查的市(地)及用人单位名录。(二)评估实施阶段(4月至7月)。评估小组赴各省级单位实施评估前10个工作日,将拟审查用人单位名录提供给各省级单位的省级安全监管局,各省级单位进行材料准备。在此基础上,评估小组赴各省级单位进行现场评估。(三)总结阶段(8月)。评估小组按照《职业病危害防治评估标准》综合评估各省级单位得分,确定评估结果,完成各省级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防治评估报告。在此基础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总结2014年职业病危害防治评估工作,提出2015年评估工作意见。八、相关要求各省级安全监管局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机构和人员,做好协助配合工作。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参照本通知要求,选择部分市(地)开展职业病危害防治评估试点工作,为全面实施职业病危害防治评估奠定基础。请各省级安全监管局于2014年1月31日前将本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评估工作联络表(见附件)电子版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计司。评估工作实施过程中如有疑问,请及时反馈。联系人及电话:沈文华、黄兵,010-64463749、64463750、64464327(传真)。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3年12月30日附件:职业病危害防治评估工作联络表

附件 职业病危害防治评估工作联络表 单位:

分管局领导职能部门
姓名电话部门名称负责人电话联络员电话电子邮箱




让一切自由3804 发表于 2014-2-3 23:59

.,,,,,

让一切自由3804 发表于 2014-2-4 00:09

很好…

tianlangbaiyue 发表于 2014-2-4 08:03

强烈建议强制执行。

csicpszx 发表于 2014-2-13 15:27

职业卫生将成为日后政府监管工作的重点。

914894219 发表于 2014-2-24 14:36

:funk::funk:

爱心永远 发表于 2017-12-11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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