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fzzhanghaibin 发表于 2011-10-18 16:38

不太人性化

fuanyaoye 发表于 2011-11-20 09:28

:(:(:o

taiya0316 发表于 2011-11-30 10:20

法就是法,也是经过很多人的认证得出的。如果是本人自身的生理问题,又怎么能算工伤呢?

和主席握过手 发表于 2011-12-8 21:51

没法子啊

安全狮 发表于 2011-12-26 20:54

没人道

zdczyf 发表于 2012-1-18 16:33

这条不近人情的法律应该修改了,当初是基于什么依据设定的呢,是跟当时的医疗条件吗----没有呼吸机?

yysyy 发表于 2012-2-2 11:58

却是不合理,缺乏科学依据。这个政策的制定,就像是想立牌坊,但晚节不保。

cn6856 发表于 2012-2-10 11:02

法律有很多不足,因人因地而异,应该出一个补充解释或其它注解,要么生命在金钱面前很难取舍。

ydf0306 发表于 2012-2-18 15:11

修改!

wanghaiyu 发表于 2012-2-21 10:42

法律规定的48小时,但是可以按照工伤去赔偿吧。

阳光中的记忆 发表于 2012-2-21 14:22

该改一下了这条法律,真没理

longsou 发表于 2012-7-6 16:13

法盲立法+外行管内行=中国特色

48717557 发表于 2012-8-28 15:41

工伤保险条例的初衷是更好地保护好劳动者的权益,所以应该从这方面考虑把条例修订的更加严谨,更加人性化。

九全九美 发表于 2012-9-24 16:14

世上没有绝对的公平

xianyinweng 发表于 2012-9-24 16:36

国外是算人身意外保险的,工伤保险是我国的特色,不合理的很多,要是往意外保险靠,可能会更合理些。

shunj 发表于 2012-12-18 19:07

这是《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实际操作中,遇到这种事情,我们一般是先告知家属,实在没有希望,应该放弃。否则,对逝者、对家属,都没有好处。

likeboying 发表于 2012-12-22 13:02

这也是争议最大的一条,确实有点荒唐

caifukang 发表于 2013-1-12 17:01

这个规定应该修改,对劳动者不公平

1964126 发表于 2013-2-25 16:15

事在人为吗

1964126 发表于 2013-2-25 16:16

这样到事件多着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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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版本: “多活了5天”不能认定工伤遭质疑